一、遵守《總則》中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對碼頭作業設備在船舶作業區域的指揮,密切注意作業動態,負責指揮區域的安全。
三、甲板領鉤員站位應安全,不準坐在船舷或站在艙口邊沿、吊運的集裝箱下等危險區域進行指揮。在2米或2米以上無防護欄桿的平臺、集裝箱頂周邊、在艙深2米及2米以上的艙面上開、關艙蓋,在艙口圍角或欄桿底低于1米的艙面、甲板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四、上、下船舶或船艙,必須走專用梯子。不準單獨一人上下(或進入)大輪深艙、暗艙或暗道。特殊情況下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時,應將安全帶系在吊籃上并抓緊欄桿。
五、駁船作業、甲板領鉤員應站在碼頭平臺指揮、監護。遇有特殊情況必須上下駁船的,應穿好救生衣從下面鋪有安全網的跳板上經過,或系好安全帶通過繩梯到駁船。
六、不準邊指揮邊從事指揮信號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如捆扎、栓固等)。
七、對甲板捆扎人員進行安全督促,對鎖鈕在上拋或上下運輸過程中的捆扎人員站位情況進行協助看護,配合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以防出現事故。
八、甲板指揮時站好站位,使用通訊工具或指揮標志,隨時與起重機械司機保持良好信息溝通與聯系。
九、指揮作業前應對集裝箱鎖鈕、艙蓋插銷鎖穴等固定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生產現場管理人員匯報。
十、船舶裝卸作業前,應檢查艙口、燈光、隔槽、甲板、護欄、平臺作業環境是否符合裝卸條件,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生產現場管理人員匯報。船舶卸箱前,應檢查集裝箱相關部位是否有殘損,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司機,并報告現場管理人員。
十一、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崗,不準隨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揮。
十二、裝卸箱過程中,發現吊具鎖角平面與集裝箱箱孔平面不平行或其他異常狀況時,要及時告知司機調整吊具狀態,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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