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4時10分,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1203回采工作面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5.7萬元。
一、礦井概況
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以下簡稱建新煤礦),隸屬于江西省煤炭企業集團公司,為國家大二型企業,證照齊全。設計能力為每年30萬噸,核定生產能力為81萬噸/年。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朱兆芳在鉸梁護頂時,將單體液壓支柱卸壓后已經離層的頂板石塊突然冒落,朱兆芳躲閃時跌倒在運行中的溜子上,冒落的石塊和朱兆芳一起隨溜子向下運行時,將朱兆芳擠壓在貼幫柱上,致肝臟破裂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朱兆芳在鉸梁護頂時,違章作業,對單體液壓支柱卸壓前未進行臨時支護。
2、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工作面放炮后,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工作面情況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3、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職工思想麻痹,自主保安意識差。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違章作業引發的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朱兆芳,大工,朱兆芳在鉸梁護頂時,違章作業,在單體液壓支柱卸壓前未進行臨時支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王恩圣,班長,負責事故當班安全生產工作。放炮后未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3.陳風,中共預備黨員,回采一區副區長,事故當班跟班,負責安全管理和督查。放炮后未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4.范晉仕,中共黨員,回采一區副區長,事故當班跟班,負責安全管理和督查。放炮后未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5.王壯志,中共黨員,回采一區區長,回采一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區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力,事故當班未明確現場跟班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6.李文強,中共黨員,回采一區黨支部書記,負責本工區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職工思想麻痹,違章作業,自主保安意識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熊俊華,中共黨員,副礦長,分管礦井回采工作。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何重倫,中共黨員,建新煤礦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力,職責不清,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培訓不到位,于2008年9月2日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建新煤礦罰款1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