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耒陽市大義鄉鴻盛煤礦。
2、企業性質:私營企業。
3、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7月6日1時30分。
4、事故發生地點:-21m水平7煤北一采煤工作面。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41.88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ㄒ唬┢髽I概況
鴻盛煤礦位于永耒礦區黃草坪戡探區北段,耒陽市大義鄉紅聯村境內,距耒陽市約31km。鴻盛煤礦于2004年建井。2005年湖南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核發湘煤發安整(2005)2號文《關于同意耒陽市41個煤礦恢復整改的處理意見》,鴻盛煤礦屬于其中之一。200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衡陽市煤礦整頓關閉規劃的復函(湘政辦[2007]240號),該礦為獨立保留井,規劃井型為6萬噸。大義鄉鴻盛煤礦礦井技術改造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已審查同意,處于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煤礦現有主井、付井、風井已構成通風系統,尚未峻工驗收。
鴻盛煤礦為私營企業,主要投資人為蔣炳威,持有煤礦股份50%,賀淑清占煤礦股份30%,劉慶林占煤礦股份20%。
礦井安全管理機構:礦長陳志斌(外出學習)負責全面工作,副礦長劉鵬負責生產工作(礦長在外學習時主持全面工作),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李六成負責煤礦安全與技術工作,安全員謝右華、周右斌、劉德斌、李檢古負責當班井下安全工作。礦井分三班作業,每班配安全員1人。
煤礦現有從業人員約120人,三班制作業,每班8小時。
。ǘ┑V井基本情況
1、持證情況。
煤礦取得了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0640801,有效期: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
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均已過期。
礦長陳志斌持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2、開采技術條件。
1、礦井地質構造、煤層賦存及頂底板情況
礦井位于永耒礦區黃草坪戡探區北段,礦井揭露地層由新到老僅為第四系(Q)和二疊系上統龍潭組(P21)。煤層為走向北西-南東,傾向北東,淺部地層傾角較陡,一般40°-60°, 深部逐漸變緩為20°-30°礦井范圍內有一較大的斷層,斷層落差在120-330米之間。破壞了煤層沿走向和傾向的連續性。礦井內可采煤層為6、71、72煤層,煤層結構復雜,常有一層夾矸,煤層厚度變化大,屬不穩到較穩定的可采煤層。6煤頂板以粉砂巖為主,偶見泥巖和泥質粉砂巖。底板一般為粉砂巖或細粒砂巖。71煤層頂板大多為粉砂巖,平均厚26米,底板為中粒-細粒砂巖。72煤層頂板大多為粉砂巖,平均厚11米,底板以粉砂巖為主。各煤層頂板較好管理。鴻盛煤礦在生產中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2、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性及沖擊地壓
根據衡陽煤炭工業局2002對本戡探區其他礦井井下檢測瓦斯等級鑒定,瓦斯相對涌出量為4.33m3/t ,二氧化碳相對涌出量為4.47m3/t,確定本礦井為低瓦斯礦井。
煤層無自燃傾向性,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根據地質勘探資料,礦井屬地溫正常區,沒有沖擊地壓現象。
3、生產系統情況
。1)礦井開拓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單鉤串車提升,主井井口標高為+165.68m,落底標高-21.819m,井筒傾角 27°,付井井口標高為+186.49m,落底標高-10.441m,井筒傾角 27°,風井井口標高202.14m,落底標高-7.87m,井筒傾角25°。礦井開采劃分三個水平:一水平為-21水平;二水平為-78m水平;三水平為-110m水平。
鴻盛煤礦現開采煤層為6、71、72煤。
。2)礦井通風
礦井通風方式為對角式,主扇工作方式為抽出式。風井裝有YBK56-№11型隔爆軸流式通風機2臺,配套電機功率15KW。
。3)頂板管理
鴻盛煤礦含煤巖系為龍潭組上段,主要由中粒砂巖、細砂巖、粉砂巖、少量炭質泥巖、泥巖及煤層組成。礦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支護方式:井筒砌碹(部分為裸體),主要運輸巷采用砌碹或架棚抬櫨木支護,棚距一般不大于0.7m。采煤工作面為梯形架棚木支護,視煤層和頂底板情況加設抬櫨, 棚間距一般不大于0.6m。礦井制訂了采煤、掘進、井巷維修等操作規程。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21m水平7煤北一采煤工作面,煤層傾角40度,煤厚3.2m,該工作面與煤層傾向呈水平斜交,只有一個安全出口(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巷右側為2.0m寬的煤柱。支護方式為梯形棚加抬雙邊櫨,每4架棚抬一座櫨,每座櫨3個撐筒,櫨杠長2.0m,每根櫨4個點柱支撐,材徑Φ80-110mm,煤巷凈寬1.6m,凈高1.7m。事故地點的4架棚、一座櫨被垮落的煤矸埋住,事故現場遺留的煤炭約1.5T,還有一塊矸石(厚×寬×長=0.1 m×1.0m×1.5m)。煤層頂板為粉砂巖,抗壓強度中等;煤層結構松散,抗壓強度低。
三、事故發生經過、搶救過程
2009年7月5日23時30分,總工程師謝右華安排值班長劉德斌7月6日0點班井下帶班。11人進班,分兩個工作面作業,-110m水平南采煤工作面6人,-21水平北1號采煤工作面5人。劉德斌、周貴開(大工)、李根根(大工)、周乃任(小工)、陶風定(小工)、永紅(小工)于7月6日0時30分左右到達-21水平北1號采煤工作面。周貴開、李根根負責回采,陶風定、永紅負責拖煤,周乃任負責推車。劉德斌到當頭后,要周貴開加固北1煤巷開口處的支護,回采時不能拆除櫨桿,只準挖右幫的煤,邊挖邊退。7月6日0時50分左右,劉德斌離開了當頭。此后,周貴開將右幫前兩架棚的背幫竹梢拆除,挖右幫的煤,挖了一點,周貴開感覺挖右幫的煤不方便,就敲掉了里面的兩個棚腿。此時李根根在開口處補點柱加固后櫨,先加固外面的后加固里面的,加固支護以后,李根根趕緊扒煤。當周貴開挖不來煤時,又敲掉最里面的兩架棚的右腿,將敲掉的兩架棚之間煤挖完還不足一礦車時,周貴開再次敲掉右邊櫨桿最里面的一根點柱,李根根馬上對周貴開講,不要動,不安全,挖不出煤算了。周貴開不作聲,接著敲掉了右幫從里面倒數的第三架棚腿和里面的兩個撐筒以及倒數第2和第3個櫨桿點柱。李根根講,不能再動了,周貴開說,你上你的煤,工作面的事不用你管,接著聽到一聲響,煤矸就垮下來了,將周貴開埋住,掉下來的煤矸約有2車多(約1.5噸),李根根立即組織搶救并要永紅通知帶班長和礦領導,大約搶救了30分鐘,將周貴開翻出,此時,帶班長劉德斌也帶人趕到,立即對周貴開進行人工呼吸,但沒有反應,發現周貴開已死亡,隨后,用礦車將周貴開運至地面。至此,搶救工作結束。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41.88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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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水平北1號采煤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相鄰工作面只有2米的距離,受相鄰工作面采掘活動影響,工作面壓力增大,同時煤層結構松散,頂板極易冒落。
2、事故當班作業人員周貴開違章作業。多次擅自拆除棚腿、撐筒、櫨桿、點柱等支護。
(二)間接原因
1、煤礦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非法組織生產。
2.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安全自保能力差。現場作業人員李根根對周貴開違章制止不力,沒有及時制止周貴開的違章作業。
3、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二是沒有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值班制度。
4、煤礦工程布署不合理,采煤工作面沒有形成兩個安全出口。
。ㄈ┦鹿市再|。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ㄒ唬┙ㄗh不再追究責任的責任人員
1.周貴開,農民,事故當班作業大工。擅自拆除棚腿、撐筒、櫨桿、點柱等支護,導致垮頂(煤),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ǘ┙ㄗh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處理)的責任人員
2.李根根,農民,事故當班作業大工,對周貴開違章作業沒有予以制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比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十七條規定,建議予以辭退。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3.劉鵬,農民,安全副礦長,負責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以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38條第1款的規定,建議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進行行政處罰。
4.耒陽市大義鄉鴻盛煤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培訓不到位,于2009年7月6日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進行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煤礦要嚴格依法依規辦礦,完善各種手續,嚴禁違法生產。
2、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從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3、加強頂板管理,切實抓好支護工程質量,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要求施工,嚴把工程質量關。
4、加強煤礦技術管理,合理工程布署。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
5、加大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煤礦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立即組織力量,進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檢查,對照標準嚴格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