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業名稱:茶陵縣思聰煤礦。
2.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4月7日15時20分。
3.事故發生地點:主井1煤1采區維修工作面。
4.事故類別:頂板。
5.事故傷亡: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41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ㄒ唬┦鹿实V井概況
思聰煤礦為思聰鄉鄉辦鄉鎮企業,始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2003年9月1日,譚冬祥以148萬元承包該礦8年生產經營權,2004年延續了16個月承包期。2005年擴股124萬元,由譚冬祥和段北首各占一半股金,段北首委托譚年生進行管理。設計能力1.0萬t/a。
該礦現有管理人員17人,井下職工64人,由譚年生任礦長,譚冬祥任副礦長,段啟明、谷挺明任安全員,段北首兼任技術員。礦井采用平硐開拓,現有一個生產水平(+320M),風井安裝2臺11KW軸流式主要通風機通風,采用巷道式采煤,木棚支護,棚距為0.4-0.5M。礦井實行每天一班(9-15時)生產,礦井可采煤層2層即1煤和2煤,1、2煤煤層均為雞烏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煤層傾角為70-75度,煤層無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
。ǘ┑V井持證情況
該礦證照齊全。其采礦許可證號為:4300000531220,有效期至2008年10月;煤炭生產許可證號為:204302240118,有效期至2008年10月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06]1622號,有效期至2009年1月23日;礦長譚年生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湘煤-0501724)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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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7日8時30分,礦安全員段啟明安排大工徐雪生和小工王冬茍到主井1煤1采區維修,9時30分左右,徐雪生和王冬茍帶了工具下井,到達工作面先拆除1架腐朽的木棚,將巷道擴寬,挖好腳眼,重新安裝了1架木棚,將殘煤運出,到12時,2人出井吃中餐,14時20分左右徐雪生和王冬茍又下井維修,到達工作面徐雪生按慣例又拆除掉1架木棚,接著擴巷,然后安排王冬茍去挖腳眼,自已到外面砍木支架去了,王冬茍挖腳眼10多分鐘后,頂板突然垮塌,將王冬茍大腿以下被巖石掩埋了。
㈡事故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后,徐雪生當即返回工作面,發現王冬茍倒在地上,頭部流血,大腿以下被一塊大的巖石壓住,急忙用手去搬,因巖石太大,搬不動,于是跑出井口報告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后一方面安全員段啟明帶人下井搶救,一方面副礦長譚冬祥打電話110和120請求派人來搶救。段啟明等幾人將壓在王冬茍身上的大巖石搬開,將王冬茍救出,王冬茍不停地喊痛,徐雪生再將王冬茍背出井口,出井口后王冬茍不再喊痛了。因茶陵縣中醫院和人民醫院救護車做不贏,譚冬祥當即打電話向茶陵縣惠如醫院求救,請求派救護車和醫生來搶救傷員,當救護車到達距礦2公里外的水庫路上時,因一輛運煤卡車失修堵車,救護車被阻,譚冬祥當即騎麾托車過去指揮車輛通行,16時56分救護車趕到,經醫生診斷王冬茍已經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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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地點維修工作面維修時拆除原有支架后,擋頭未及時進行支護,懸空煤層、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業人員站在空頂區下挖腳眼,違章作業。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不到位。維修作業施工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維修前未按先安裝新的支架后拆除原支架的程序進行,且未隨掘隨支,未進行加強支護。
2.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未對巷道維修操作程序進行具體規定,沒有規定如何處理爛巷的方法和步驟,未提出加強支護的技術保安要求。
3.安全管理不到位。維修作業地點,未作為安全監管的重點,安全管理人員只交待注意安全,未交待清楚具體注意事項,也未對維修工作面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管,無人發現和糾正空頂作業、違反操作程序違章作業的違章行為。
4.安全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不強,未進行敲幫問頂,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ㄈ┦鹿市再|:經調查確認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王冬茍,群眾,當班小工。站在空頂區挖腳眼,違章作業。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徐雪生,群眾,當班大工,負責擋頭維修工作。當班作業時未先安裝新的木棚,就拆除舊的木棚,導致空頂作業。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思聰煤礦按礦內部管理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
3.段啟明,群眾,當班安全員。當班檢查時,雖然交待了事故地點作業人員注意安全,但未對該工作面進行重點監管,也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維修過程中違反操作程序的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檢查員資格證3個月。
4.譚冬祥,群眾,安全副礦長兼技術負責人,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專人對維修工作面進行重點監督,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3個月。
5.譚年生,群眾,礦長,負責全礦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暫扣其礦長安全資格證3個月;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長沙煤礦安全監察站另案給予其罰款2007年年收入30%(貳仟壹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6.思聰煤礦,本次事故責任單位。通風設施不完善,瓦斯監控系統不完善,現場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長沙煤礦安全監察站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事故單位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1.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維修工作面是安全管理的重點,現場管理人員和礦安全管理人員應抓住安全管理重點,派專人盯守,指導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章作業,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
2.加強技術管理。根據井下不同地質情況,編制具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對維修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明確維修作業操作程序(支護順序)和加強支護的具體措施規定,確保技術管理超前安全管理,技術管理服務于生產管理。
3.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杜絕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