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周家坳煤礦。
2.企業性質:地方國有。3.事故時間:2009年8月4日2時30分。
4.事故地點:3361底層采煤工作面聯絡巷。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9.5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企業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周家坳煤礦隸屬于湖南萬世達機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耒陽市黃市鎮境內,距耒陽市城區30公里,地理位置為東徑112度54分48秒,北緯26度14分18秒。礦井始建于1964年,1981年1月進行了擴建,1985年4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15萬t/a, 2005年核定生產能力為15萬t/a。
礦井采礦許可證編號為C43000002009021120010953,煤炭生產許可證編號為204300000008,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湘)MK安許可證字[2009]0519Y2G1號。
2.煤田地質及煤層賦存情況:
礦井屬于郴耒煤田白沙向斜南段之尾部,向斜軸轉折處,包括東西兩翼,地層走向與向斜軸線基本平行,西翼走向為N25°~35°E,傾向NW,傾角10°~15°;東翼走向為N30°~35°W,傾向NE,傾角15°~30°。
礦井含煤地層為二疊系上統龍潭組,一般含煤6層,自上而下編號為1、2、3、4、5、6煤層,均屬無煙煤,煤層總厚4.83m。主要可采煤層為六煤層,五煤層局部可采,其它煤層不發育,無開采價值,可采煤層總厚3.4m。
區內小型褶皺發育,但幅度較小,一般1~3m,,對深部開采煤層無大影響;沒有發現大型斷層構造,對開采沒有影響,礦井構造屬簡單類型。
3.礦井開拓、開采及通風、瓦斯情況
該礦井為斜井多水平開拓,主井井筒坡度為240,井口標高+119.54m,落底-23.34m,井長453.18m;副井井筒坡度為240,井口標高+132.0m,落底–22.84m,斜井長443.33m。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爆破落煤采煤方法,人工控頂,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
礦井采用中央邊界負壓抽出式通風方式,主井、付井兩對井筒進風,二個風井(小立井、魯塘風井)回風。小立井風機安裝有兩臺4-72-11-20B離心風機式,魯塘風井安裝有兩臺4-72-11-16B風機。
2008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為低瓦斯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為1.45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為6.82 m3/t。煤層經檢驗鑒定為無煤塵爆炸性,煤層無自燃傾向性。
4.礦井安全管理機制
周家坳煤礦礦長李權,負責礦井行政全面工作;安全副礦長唐功華,主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生產副礦長謝原偉,主管生產組織管理工作;技術副礦長趙立明,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煤礦下設生產技術股、安監股、教育股等職能股室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刮板等作業中隊,各中隊有3-4名班長(分隊長)、1名副隊長、1名隊長和指導員。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3361底層采煤工作面進風巷與放水巷之間的聯絡巷,3361底層采煤工作面是3361的復采工作面,上部有3—4m的附頂煤,煤層呈顆粒狀,較為松散;底板為灰白色薄至中厚層狀細砂巖,呈不規則狀且不連續。工作面巷道采用為梯形木棚距支護,巷道上寬1.7m,下寬2.2m,高度1.6m,間距0.5m,材料規格Φ160~200mm。2009年8月1日煤礦安排返修3361底層聯絡巷,由采煤一隊施工。該聯絡巷長約12m,為全煤巷,至事故發生時已維修7m。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09年8月4日零點班(即4日0:00時- 8時)采一隊隊長熊知淵共安排本隊15名犯人分兩個工作面下井作業,由帶班長劉衛東負責帶隊值班。其中大工馮武慧、歐小草和小工王德寶、李楊明四名犯人到3361底層采煤工作面聯絡巷維修,另外11名犯人到3363工作面進風巷維修。8月3日23時30分,劉衛東帶領15名犯人下井。8月4日零時30分到達兩個作業地點,劉衛東先到3361底層采煤工作面聯絡巷。到工作面后,劉衛東安排大工馮武慧和歐小草負責當頭架棚,小工王德寶、李揚明負責送料、拖煤。凌晨2時,架設了一架棚子,劉衛東看到已架好了棚子就到3363工作面去了。棚子架好之后,馮武慧在巷道左幫用茅柴背頂背幫,歐小草在巷道右幫背幫。凌晨2時30分,歐小草聽到一聲響聲,就喊“快跑”, 歐小草、王德寶和李楊明立即往外跑,隨后棚子垮塌,煤塵飛揚。
事故發生后,李楊明、歐小草和王德寶看到馮武慧沒有出來,李揚明就打電話向礦調度室報告并到3363工作面進風巷喊劉衛東;歐小草和王德寶返回當頭查看情況,他們看到上一班架的一架棚子已垮塌,垮了一噸多煤,馮武慧頭朝里,胸部以下被煤埋住,他們就喊馮武慧但沒有反應,于是兩人開始搶救。過了幾分鐘后,劉衛東帶領3363工作面的作業人員參加搶救;不久,礦領導和礦救護隊也先后趕到了事故現場。4日凌晨3時30分,將馮武慧救出,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5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作業地點為復采區,煤層厚,上部有3—4m的附頂煤,頂板壓力大,且煤層呈顆粒狀,較為松散,易冒落。
2.作業人員馮武慧違章作業,未按工作面維修措施搞好臨時支護,背頂背幫不及時不嚴實,造成維修當頭空頂。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聯保能力差。
2.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一個班長負責兩個作業地點的帶班工作。事故發生時,事故地點沒有任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現場負責安全管理,只有四個犯人在進行維修作業。
3.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同一個隊同一班有兩個以上的作業地點時,在班長配備不足的情況下,隊干未下井帶班。
4.頂板管理不到位。煤礦未制訂有針對性的頂板管理制度。
5、安全投入不足。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抗壓強度低的木材支護。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的責任人員
1.馮武慧,犯服刑人員,事故當班大工,違章作業未按工作面維修措施搞好臨時支護,背頂背幫不及時不嚴實,造成維修當頭空頂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的人員
2.劉衛東,采煤一隊帶班長,事故當班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當班空頂作業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熊知淵,中共黨員,采一隊隊長,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隊安全管理不嚴,督查不力,且事故當班安排一個班長負責兩個作業地點的帶班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謝原偉,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負責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生產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違章空頂作業等“三違”現象制止不力,處罰不嚴,沒有及時督促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湖南萬世達機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誡免談話。
5.李權,中共黨員,礦長,周家坳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沒有及時督促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湖南萬世達機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誡免談話。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6.周家坳煤礦,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管理頂板,于2009年8月4日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頂板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1.要認真吸取“8•4”頂板事故的教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國辦發〔2005〕53號《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作業人員同下同上。
3.加強頂板管理,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在井巷掘進和維修時,作業當頭必須采取超前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4.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5.切實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