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年10月24日15時30分左右
地點:二公司840水平19穿1號漏斗短巷
傷者情況:桑艷斌,男,34歲,系黃崖洞鎮小寨村,現在二公司務工。現在失明,曾在長治、鄭州、北京等醫院治療。
一、事故經過:
2007年10月24日8點班,桑艷斌、賈先平、付金良、趙貴兵在840水平19穿礦房作業。桑艷斌和賈先平在1號漏斗作業,付金良和趙貴兵在5號漏斗作業。下午3點20分左右桑艷斌裝好炮賈先平收拾完工具后,桑艷斌先點漏斗上部炮,后點漏斗底部的一炮,點著炮后倆人就到19穿主巷口設警戒。桑艷斌和賈先平聽到炮響5、6幾分鐘后(一根煙功夫),桑艷斌就一人進去看爆破情況。桑艷斌進去后,不大一會賈先平、在穿巷口又聽到里面有炮聲和喊聲,就急忙一邊喊人一邊往里面跑。付金良趕到后和賈先平將他攙扶到19穿巷口,看到桑艷斌滿臉是血。此時程國文也趕來了,看到此情況,他急忙將自己的衣服撕破給他包扎。他們將桑艷斌攙扶到大巷口,就對從20穿過來的趙貴兵喊“快去找車,出事啦!”。趙貴兵聽到后就趕緊到料場找洞長范保紅,范保紅接到報告后迅速去找車。與此同時賈先平、王玉就出洞向領導匯報去。范保紅、趙貴兵找到李俊偉的農用車,立即用車將傷者桑艷斌送出洞外,轉車間主任景衛東的車送往黃崖洞鎮醫院治療,后又轉長治市人民醫院。
二、事故原因:
1、桑艷斌違反爆破規程規定,在爆破后急于進入爆破現場看爆破效果,當他走到漏斗短巷口時短巷底部的那個炮正好響,爆破飛起的礦粒將其雙眼打傷,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根據事故調查、推斷:本炮遲爆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漏斗上部炮響后礦石砸壞下部導火索使燃燒速度變慢造成。
3、賈先平安全意識差,在桑艷斌進入現場看爆破效果時,沒有制止和監護,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本事故根據調查和原因分析,屬于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1、桑艷斌違規進入爆破現場,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本人隱瞞事故真相,對造成的后果負主要責任。但鑒于其嚴重受傷,建議免予處罰。
2、賈先平作為同班人員,不但沒有阻止桑艷斌違規進入現場,而且在事故多次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對事故負有隱瞞和監護責任。建議對其開除出廠,并扣發年終福利和獎金。
3、延某是本礦房負責人,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對其罰款1000元。
4、洞長范某對本班人員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建議對其罰款200元。
5、當班安全員溫某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又沒有及時了解真實事故情況,對事故負安全現場監管責任。建議對其罰款500元。
6、車間值班副主任江某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應負管理責任。建議對其罰款500元。
7、車間主任景某是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罰款1000元。
8、安全科趙某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應負監管責任,事后未對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建議對其罰款200元。
9、分公司經理趙某、安全生產副經理李某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事后未對實際情況調查。建議對其各罰款800元。
10、根據“礦山安全津貼工資”的規定,扣除二公司采礦車間11月份安全工資的30%。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1、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2、組織所有涉爆人員,認真學習爆破安全操作規程,深刻汲取教訓,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3、強化現場管理和相互監督作用,必須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有人監督管理。
4、加強安全檢查,嚴查重處 “三違”人員,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5、在近距離裝炮,能一次性點火的決不能放兩炮。一個工作面只能發一個火雷管一次點火,如果一次性確實需要放兩炮,必須有安全員現場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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