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某花炮廠負責人郭某在2002年擅自在煙花造粒工房東側7.4米處搭建了兩間活動板房,作造粒工序的工具及雜品庫房用。
2003年4月,在市公安局和經濟發(fā)展局對該廠進行開工檢查中,郭某稱那兩間活動板房是造粒工序存放工具及雜品的庫房,獲得了同意開工的批示。但開工后,該廠為了超能力生產,繼續(xù)將活動板房作為造粒工序的配藥工房用,此后又在造粒工房的東山墻和新建的活動板房的西側分別搭建了炸藥的周轉工棚和篩藥工棚。安排5名工人從事稱藥、篩藥、造粒、晾曬工作。6月3日中午工廠開始放假,配藥工楊某、造粒工徐某等未按規(guī)定將配好的近15公斤亮珠藥送到專用庫房內,而是擅自存放在造粒工房,也未將剩余的原料退回原料庫。
6月5日恢復生產后,配藥工楊某、造粒工徐某帶領配藥工戴某、晾曬工陳某等到造粒工房進行稱藥、篩藥、造粒、晾曬作業(yè)。徐某將戴某配制好的10公斤亮珠藥拿到造粒工房內開始造粒。忽然戴某在篩藥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引起爆炸,兩間配藥工房被炸毀,戴某當場死亡。正在進行稱藥作業(yè)的楊某被炸傷,接著臨近的造粒工房也發(fā)生爆炸,里面的20多公斤亮珠藥發(fā)生燃爆,將正在進行造粒作業(yè)的徐某、陳某燒傷。
事故原因
1、配藥工戴某安全意識淡薄,違反煙花爆竹生產的“少量、多次、勤運走”原則,未按規(guī)定將每次配置好的拿到專用的周轉棚內,違章在篩藥工房內存放5公斤已配制好的亮珠藥,在篩藥作業(yè)過程中操作不當引起爆炸,這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造粒工徐某違反造粒工房內最大允許2.5公斤藥量的規(guī)定,違章在造粒工房存放20多公斤的亮珠藥。
3、廠長郭某安全意識和法律觀念淡薄,擅自在造粒工房旁搭建活動板房作為造粒工序的配藥工房,后來又在造粒工房的東山墻和新建的活動板房的西側分別搭建了炸藥的周轉工棚和篩藥工棚,違反《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程》。
預防措施
1、企業(yè)要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對作業(yè)現(xiàn)場的安全檢查的力度,作好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意識,杜絕超規(guī)模生產、超量儲存、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行為的發(fā)生。
2、各級管理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對生產條件和作業(yè)條件不符合標準的企業(yè),必須立即予以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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