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總結我院已完成的20 余項電力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與相關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的專家交流、學習體會,就如何根據電力工程特點,準確理解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內涵,從而把握實質,進行行之有效的工作。
關鍵詞 電力工程 地質災害 危險性評估
1999 年3 月2 日國土資源部第4 號令發布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以下稱“ 辦法”),為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 年11月1 日國土資源部第392 號文發布了《關于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 以下稱“ 通知”)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以下稱“要求”),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提供了技術依據及具體規定,同時也使該項工作成為工程建設中必須進行的一項前期工作。該項工作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同時有著明確的目的性和獨特的內涵,在電力工程及其他各類工程中陸續開展也僅3 年。我院為電力勘測單位中較早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已完成二十余項電力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工程的實踐證明:不準確理解該項工作的內涵,將難以恰當地指導和實施該工作。現結合我院開展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的體會和經驗教訓談幾點認識,與同行探討。
1 評估的目的、作用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它明確地指出了評估的目的和作用專項服務于申請建設用地,其結果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條件之一,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用地更加科學化,有效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2 評估與工程地質勘測或有關的評價工作的關系
“要求”指出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測或有關的評價工作”,“ 辦法”第十五條還規定:“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又從成果的審查認定歸口部門將二者區別開來,因為后者歸口部門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誠然,評估與建設工程各階段、尤其是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工程地質勘測成果均為工程建設服務,且內容有較大的相關性,但二者角度不同,前者從環境地質角度出發,研究場地問題與環境保護內容,后者從工程地質角度出發,研究場地問題與工程地質內容。可見該評估為有著明確的目的性———申請建設用地的非工程地質勘測的環境地質評估。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上述二者目的不同,且成果各負其責,但從工程建設廣義的角度來看,上述二者目的又相同。它們同為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文件的組成部分,前期成果為后期工作的基礎文件,后期工作又對前期成果進行復核,該兩項工作在大的結論方面有著密切關系,應最終達成一致的目標。作為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充分了解工程項目的建設特點,使評估結論和建議切合實際;作為承擔項目勘測的單位,則應重視評估報告中的有關意見,避開危險地段或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以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由于所站的角度、工作深度不同,有時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很有溝通、協調的必要。為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有條件時,這兩項工作宜由了解該工程項目特點的承擔該工程地質勘測工作的單位一并完成,一些業主已開始認識到這一點,如在樂萬變勘測設計招標會上業主要求中標單位一并完成或負責完成該工程的地質災害評估、壓覆礦產評估等。當然該兩項工作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單位進行,只要深刻理解工程項目特點,同時加強溝通也是可行的,對承擔跨行業工程項目評估工作的單位更應注意這點。
3 評估分級
評估的分級是與評估需投入的工作量密切相關的,也是評估前必需進行的一項工作。“ 要求”第3. 4條指出評估分級應根據地質環境條件的復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來劃分,其表3 - 1 即為分級表;“要求”第7. 1 條指出“地質災害危險性一、二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三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說明書”。
隨著評估工作的實際展開,在部頒“ 要求”的總體精神指導下,一些地災發育的省、區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又下發了諸如“地災評估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文件,對部頒“ 要求”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評估分級問題也有了新的認識和管理辦法。這些“補充通知”也已實行兩年多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得到了國土資源部的認可。所以在進行評估分級工作時還應重視項目所在省、區的相應規定。地質災害無論是原生的還是次生的( 由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環境條件是起主導作用的,其次應考慮建設項目重要性,“補充通知”等文件較好地體現了這種觀點。
地質環境條件主要應根據地質災害易發程度進行劃分,湖北省將省內區域劃分為地質災害極易發區、較易發區和一般不易發區3 大類,其他省、區劃分情況類似。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對電力工程而言,重要建設項目主要有核電站、單機容量200 MW及以上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330 kV 及以上的輸電線路(含大跨越)和換流站工程;較重要建設項目主要有單機容量200 MW 以下50 MW 及以上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330 kV 以下110 kV 及以上的輸電線路(含大跨越)和電壓等級330 kV 變電所工程;一般建設項目主要有單機容量50 MW 以下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110 kV 以下的輸電線路( 含大跨越)和變電所工程、接地極工程等。根據上述兩項進行評估分級,完成相應的評估項目(表1)。
我院承擔的重要建設項目500 kV 三萬Ⅰ、Ⅱ回輸電線路、龍荊Ⅰ、Ⅱ、Ⅲ回輸電線路及左龍Ⅰ、Ⅱ、Ⅲ回電源線工程等均位于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其評估均為一級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同為重要建設項目的500 kV 荊州- 潛江輸電線路由于位于地質災害一般不易發區( 江漢平原),其評估為三級評估,只提交評估說明書。
4 評估的時期選擇
在全國評估工作剛起步階段,很多已進入實施階段的工程項目補作評估工作,由于種種原因如工作方法、深度、認識觀點等方面的差異,常造成評估結論與已完勘測各階段的結論在大的方面如場地穩定性問題等不一致,使工程建設處于被動境地。有的經雙方進一步論證取得可繼續實施的結論,如500 kV 三萬Ⅰ回輸電線路工程257 號塔基穩定性問題的處理;有的經雙方進一步論證不能取得可繼續實施的結論,已實施的工程項目不得不進行局部甚至于總體方案的調整,造成了不必要的進度、資金損失。究其原因主要為評估應為前期工作,其結論應參與可行性研究,及早發現問題,及早予以避讓或制訂防治措施,而非后期的復核,后期復核時評估單位由于對工程項目了解有限,從評估的角度出發,容易造成與勘測工作的結論不一致,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或措手不及,或難以處理。“通知”第一條規定:“⋯⋯在項目選址階段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明確地規定了該評估的時期選擇為項目選址階段,即可行性研究階段。
電力工程可行性研究比選方案一般較多,是否需要對所有比選方案都進行評估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各比選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巖土工程勘察是必須先期進行的,其中涉及方案是否可行的區域及場地穩定性評價為其主要內容之一,而后設計院結合工藝、經濟等多專業綜合評定推選出主要方案供業主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審定。一般設計院在完成基本工作后,方案的選定需多次匯報、溝通、商議,在該階段的后期,可針對傾向性意見集中的主方案實施評估。一來目的性更強,節約資源,避免過多無價值的工作;二來至可研報告批準、方案確定后,申請征地尚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評估;三來可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勘察成果,避免重復性工作。所以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后期至初步設計開始之前為實施評估的恰當時期。
5 評估的精度與方法
評估不可替代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測或有關的評價工作,同時它也非服務于地災治理的地災勘查。它只是指明主要問題所在,而非去真正解決所有問題。根據現狀和預測評估情況進行地災危險性分區,再針對擬建工程的場地不同地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 大、中、小三級),從而對場地的使用作出適宜性評估。評估的精度是與評估的分級密切相關的,但從總體上來看由于評估是在可研階段進行的,場地較詳細的地質資料也很有限,而評估投入的實物工作量與時間也是很有限的,而地質現象的認識是反復探索、不斷深化、由表及里的漫長漸進過程,所以評估的精度與工作區原有工作的研究程度密切相關。也正因為如此,評估工作方法主要為收集資料和地面現狀調查。首要的是廣泛收集地質報告、水文氣象資料、區域地質圖、水文地質圖等,同時還包括歷史災害記載文獻、近代調查報告、訪問材料、與工程相關的礦區開采情況等及正在運行的相關工程資料實例。收集資料工作不可僅限省城,至少要到達縣級地質礦產等部門。另一方面就是地面現狀調查,一般在研究程度較深的地區,可在收集到的資料的指導下進行重點現場核實查勘;而在研究程度較低的地區,地面現狀調查工作量相應要有所增大。對于電廠、變電所等廠區工程工作精度相對較高,評估應指明全部問題所在;而對于一般輸電線路由于其為地表非連續性線狀建設工程,有別于輸氣、輸油管道、道路等連續性線狀建設工程,工作精度可相對較低,重點應指明路徑走廊內是否存在影響路徑成立的災害成片發育區,而對小規模的零星災害體由于可較容易地避讓或跨越而顯得重要性不大,如在我院最早承擔的500 kV 三萬Ⅰ回輸電線路工程及左龍Ⅰ、Ⅱ、Ⅲ回電源線工程的地災評估工作中,當時評估工作正處起步階段,無類似實例可借鑒,由于該評估工作在終勘后才安排進行,于是評估工作精確到每一基塔,在成果審查會上專家普遍認為該評估過深,工作量過大。
對跨越塔尤其是大跨越點的地災評估應在線路評估中單列,并進行精度較高的研究。對布置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大跨越點( 如三萬線巴東、秭歸大跨越),應著重評估該區域內是否有安全島作工程建設場地,或已選跨越點是否位于安全島上。
6 需評估的地質災害類型
“要求”第3. 1 條指出需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及地面沉降6種,此外特殊土問題包括膨脹土、軟土、黃土濕陷、凍土凍融、地震時砂土液化等現象在電廠、變電所等廠區工程及大跨越工程也是評估需要考慮的問題。
7 評估的范圍和時間尺度
“要求”第3. 2 條指出評估的范圍不能局限于建設用地面積以內,應依據建設項目特點及地質環境條件確定。其言下之意評估范圍相對建設用地而言應適度擴展,但適度擴展到多大首先應根據地質環境條件確定,廠區工程也主要由此而定,如對泥石流要擴展到匯水區;對地面沉降要擴展到沉降分布區邊緣。對于線路工程( 含大跨越),一般平原、谷地需向兩側擴展0. 5 ~ 1. 0 km 或至第一分水嶺;在
斜坡地帶靠山頂一側擴展至第一分水嶺,另一側擴展至谷底;在山、丘頂地帶需向兩側擴展至谷底。現狀評估的對象是已有的地質災害,其范圍為適度擴展后的評估范圍;而預測評估對象是工程建設誘發的次生地質災害如挖方、坡面棄土可能引起
邊坡失穩等,以及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其范圍為工程建設場地,一般遠小于現狀評估范圍。預測評估從現狀評估出發,其時間尺度非無限期的,預測主要根據擬建工程的使用壽命來掌握,一般電力工程為30 ~ 50 年。而現狀可理解為與現在相同條件,從地質年代上來講和現在相同條件,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氣象,最合適的界限是處在全新世,最多也不會超過八千年或一萬年,此即現狀評估的時間尺度。
8 結 語
(1)從總體上來說評估是一項新興工作,它為有著明確的目的性———申請建設用地的非工程地質勘測的環境地質評估。
(2)評估分級在部頒“ 要求”的總體精神指導下,應重視項目所在省、區的相應規定;可研階段的后期為實施電力工程評估的恰當時期;評估工作方法主要為收集資料和地面現狀調查;評估的精度與工作區的原有工作研究程度密切相關,工作中應根據不同類電力工程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劃定評估范圍,深刻理解評估時間尺度概念及工作重點。
(3)評估工作與工程地質勘測工作成果各有其目的性,但二者又有借鑒和驗證的相互關系,所以兩項工作應加強聯系、溝通,必要時雙方應對有爭論的疑點共同研究并達成共識,以利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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