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呈現停滯或滑坡的趨勢,甚至有不少地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處于無人過問、放任自流的狀態。原因之一是職業病防治現場監督職能由衛生部門劃給安監部門后,職能調整期間出現的監管空白、混亂,2003年至2007年四年過去了,兩部門的交接進展不理想,還沒有全部到位。原因之二是相關部門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監管不力,以至于當前的工作甚至趕不上《職業病防治法》頒布以前的水平。企業違法情況比較嚴重,特別是中小企業、內資企業;職業病發病和職業中毒居高不下、逐年上升,職業衛生相關數據失真、不清等等,不但極大地損害了職工的身心健康,也影響了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為迅速扭轉當前的狀況,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使職防工作走上法治軌道。
1、職業病防治監管不力
法律是確保社會規范和有序的前提。但法律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必須通過嚴格執法這一環節才能指導、規范人們的行為。缺少強有力的監管,任何法律都只能停留在紙面上,平行于現實社會。職業病防治監管不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執法檢查覆蓋率低和行政處罰疲軟。
執法檢查覆蓋率低。2004年,全國有工業企業1375263家,2006年,工業企業的個數應當更多。據上海和江蘇兩地衛生和安全監督部門分析,在當地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比例約占30%~50%。假如全國有30%的工業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話,那么衛生部門應檢查企業數是40多萬家,去年衛生部門共檢查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59669家,執法檢查覆蓋率不到15%,絕大多數企業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
行政處罰少和軟。06年,因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14889家用人單位被衛生部門查出,12474家受到了處罰,2415個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處罰,占16%強;在被處罰的單位中,警告11690家,罰款或停業或提請關閉784家,前者占93.7%,后者只占6.3%,平均4個縣市才劃到一家,而警告是象征意義的處罰,不傷皮動骨。全年全國衛生部門職業衛生罰款1529萬元,浙江和上海兩個地方占了44.7%,換言之其余地方或沒有罰款或罰款很少。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的建設單位,可以給予10萬元~50萬元的罰款。2006年,衛生部門共監督檢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4778個,1973項已完成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占41.3%,2805項未完成,僅此,按規定處罰幅度的下限罰款,就要高達2.8億元。職業病防治違法行政處罰的少和軟可見一斑。這種隔靴搔癢式的處罰,維護不了法律的尊嚴,震懾不了違法企業,違法必將大行其道,守法企業必將漸行漸少。
造成職業病防治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原因多種多樣。一是地方政府對工業企業的保護和寬縱。為創造寬松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和民資,發展地方經濟,少數地方政府不惜降低門檻,簡化各種法定手續,大量未經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建設項目得以開工和投產,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落實,職業病危害和建設攤子一樣鋪開。限制執法部門對工業企業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設定“寧靜生產日”,規定在此期間不得對工業企業進行執法檢查;設立“ 處罰審批制”,要求對工業企業的處罰應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等等。諸多的束縛使得執法部門執法時束頭夾頸,一頭是政府,一頭是法律,進不是,退不是。二是少數衛生執法人員對職業衛生執法熱情不高。衛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一般只能就企業落實健康監護的情況進行檢查,內容單一,缺乏工作熱情;加之近幾年接二連三地,衛生部門的放射衛生、食品衛生(流通領域、生產企業、農產品)、職業衛生(作業場所現場)監管職責相繼被劃出去,對衛生執法人員的心理也產生了不良影響,對前途悲觀失望。
2、職業病防治基礎工作薄弱
由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管不力,《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得到良好的貫徹。職工的體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預評價或控制效果評價等各項相關工作指標都偏低。
職業健康監護率低。過去的一年,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率、在崗期間檢查率、離崗時的檢查率分別為57.6%、55.3%和18.4%,更多的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還未被納入統計。據專家估計,我國的職業健康監護率約10%。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率低。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這方面的檢測能力,是我國這方面檢測的主要力量,但衛生行政部門卻不承擔這方面的監管職責,安監部門恰恰相反,所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處于“兩不管”地帶。當前,檢測數據已不能準確完全地反映用人單位的實際勞動條件,對企業的檢測數在逐年下降,檢測合格率在逐年上升,兩者相向而駛。這是因為對工業企業的檢測是有償的,意味著外資企業、國內大中型企業、法律意識強的企業檢測的比例高,上述企業的勞動條件相對好,檢測合格的多;同時,檢測機構不能不考慮企業的要求,在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上作出適可的犧牲,為企業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預評價或控制效果評價審核率或驗收率低。這項制度的建立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是職業病危害的治本之策,貫徹這項制度的效果和其重要性不相稱。2005年,我國采礦業施工項目8958個,制造業施工項目90627個,兩者合計99585個,假設其中的30%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衛生部門預評價應當有近3萬個項目, 2006年衛生部門實際完成審核1973個,占應當審核項目的6.5%,占了零頭還不到。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我國職業病的發生沒有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逐步下降,依然頑固地徘徊在高水平位并呈上升趨勢。2006年,我國共診斷各類職業病11519例,較2005年上升1.44%,其中塵肺病8783例,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643例。自2003年以來,廣東報告職業病發生人數連續4年遞升。由于我國職業病統計要經過嚴格的診斷、鑒定程序,未進入這一正軌程序的職業病患者,特別是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廣大的農民工患者大量存在,與 “未報告”和“隱性” 職業病例相比,報告病例只是“九牛一毛”。
3、 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不順
順暢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可以整合各方面資源,凝聚各種力量,形成滿江春水向東流的良好局面。當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不順:監管部門多、監管力度低;內部耗損多,外部做功少。突出地表現在執法機制不順、職業衛生服務定位不準、執法部門和服務機構配合機制不順,嚴重地阻礙了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
執法機制不順。2003年,中編辦15號文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現場監管職責劃歸安監部門后,《職業病防治法》未能作相應修改,其執法主體還是衛生部門,法律和實際工作脫了節。衛生部門有法律支持,卻無相應的職責,對于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現場監管,衛生部門不再過問。安監部門有這個方面的職責,卻無法律的支持,還少人員、缺經驗、差設備,開展工作有心無力,四年過去了,基本上還停留在了解情況、制訂規章的階段。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執法何時能步上正軌,目前還是未知數。
職業衛生服務定位不準!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上述規定的用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準入條件,強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二是培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鼓勵社會資源創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水平和能力。嗣后,凡談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職工的職業健康監護,都認為是中介機構的事情,想當然地將各級疾控機構也定位為中介機構。在紀念《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五周年的記者招待會上,衛生部門相關負責人回答說:“關于職業病防治機構,在疾病控制體系建設過程當中,所有疾控機構、監督機構都得到加強,但是職業病防治工作既不屬于監督,又不屬于疾控,定位很不清楚,所以它的能力建設一直沒有得到一個很好的加強,導致能力不足”。各級疾控機構是政府舉辦的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事業單位,是國家建立的職業衛生服務平臺。各級疾控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和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截然不同,前者嚴格按照國家收費標準收費,不產生利潤,也不允許產生利潤,后者遵循企業運作規則;前者需要承擔大量的社會職能,后者則不需要承擔;前者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主要力量,后者是次要力量,起拾遺補缺的作用。
執法部門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服務機構之間協調機制不順。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貫徹《職業病防治法》,為用人單位服務,是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由于疾控機構存在有償服務收入,執法機構不存在,疾控機構的創收要借力于執法機構,疾控機構和執法機構分成在相當范圍內是存在的,或者是約定俗成的,利益成了兩個機構之間更為密切的連結紐帶,而不是職責上的互補,共同的責任心!盎疑珯C制”的滲透,不僅使執法變得不嚴肅,法律淪落為謀取利益的工具,更容易滋生腐敗。當前,職業衛生服務供給不足和資源浪費并存。如江蘇省,取得丙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資質的,平均年服務對象不到兩家,但同時,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的比例不足10%。其根本原因是相關部門、單位看不到人民的健康需求、看不到職責所系,只看到自身利益,利益的份爭造成了工作的混亂。
4、 今后的對策
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讓所有勞動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適的工作環境,身心受到應有的關愛和保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要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核心是以人為本,要從科學發展的理念出發,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通過政府和職能部門分工配合、相互合作的努力,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走上“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軌道。
4.1分工協作 齊抓共管
職業病防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融行政性特點和業務性特點于一體,既需要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管,又需要業務單位的技術服務。
執法監管由安監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分別負責實施,技術服務由各級疾控機構負責提供。它們是一個整體,難以截然分開。三個部門或機構獨立履行各自職能時都存在困難,安監部門缺少法律支持,衛生監督機構受政府的制肘較多,疾控機構作為業務機構,缺少工作的主動權,各自為政都難有作為,抱起團來,優勢互補是唯一可行的選擇。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各自工作情況、交換各自掌握信息、協調處理各自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充分疾控機構的作用,而不應該舍近求遠、另起爐灶?梢栽谝韵聨讉方面發揮其作用:發生職業危害中毒事故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采集、分析樣品;收集、分析、匯總職業衛生信息,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警預測和網絡直報;組織對用人單位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提高職工的自我保健意識和防范處置事故的能力;接受執法部門或用人單位的委托,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和對有毒有害作業工人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4.2嚴格執法 落實責任
市場經濟就是法律經濟,市場經濟的精髓是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體系,到目前為止,衛生部已經發布了17項部門規章,制定修訂了各類職業衛生標準636項。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規、標準是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不二法則。通過嚴格執法,使《職業病防治法》在用人單位落到實處,使職工的健康權益逐漸得到維護。嚴格執法應當建立在轉變職能、增強服務意識的基礎之上;嚴格執法不是嚴厲執法,對于初次違法、輕微違法的用人單位,應悉心教育幫助,令其改正;對于屢教不改或造成職工健康損害、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單位則毫不心慈手軟,依法打擊,體現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