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到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設計專章規定環境侵權,2008,環境法制建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回首年初的期待,回望2008年,在國家環境立法穩步推進的同時,各地在環境執法、司法上的創新實踐也令人耳目一新。在2008年歲末,讓我們試著為您梳理這一年環境法制的諸多亮點,那些創新、務實、有力的進步,那些令人驚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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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訂 開門立法值得期待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與1996年修正的、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飲用水安全,強化了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明確規定了禁止超標排污,并在提高罰款額度、創設處罰方式、增加強制執行權等方面具有諸多創新,特別是對水污染事故的處罰實行了“上不封頂”,突破了過去立法中對水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最高100萬元的規定。
點評:1984年5月通過、1996年5月修正、2008年2月修訂,兩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是隔了12年,也許這是種巧合。但環境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源于環境保護實踐的要求,3部《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款變化,也正是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的發展歷程。
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是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民間智慧開始在環境法律中閃光。《水污染防治法》的開門立法,帶來的不僅僅是2400多條群眾意見,還有公眾對環境立法參與的積極性。聽民聲、聚民意、集民思,我們期待著開門立法成為越來越多環境立法的選擇。
循環經濟重促進 環境立法更務實
200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通過的第一部新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發展循環經濟的方針、原則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內容,確立了包括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循環經濟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等一系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
點評:從2005年12月列入立法計劃,到2008年8月通過,這部法律在過去的幾年間一直被社會各界所關注。
針對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各地實踐差異較大,《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得相對原則,多屬于引導、促進。為了使法律“名”副其“實”,這部法律在提交三審時進行了更名。從《循環經濟法》到《循環經濟促進法》,法律名稱的兩字之差,既體現了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點,也體現了環境立法的務實作風。
專章規定環境侵權 綜合立法關注環保
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了《侵權責任法(草案)》,在與初次審議時隔6年之后,此次提交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首次對環境污染責任做了專章規定。
《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點評:從1997年《刑法》修訂時以專節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開始,綜合性立法中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專章、專節和專門條款便越來越多。這些綜合性立法中的環境條款,與環境基本法和單行法律、法規一起,正在逐步構建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
綜合性立法關注環保,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環境保護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社會關系正成為法律規范和調整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