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南譙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個體工商戶陳立江于2007年5月22日開辦滁州市南譙區擔子塑料顆粒加工廠。在既未經過環評,又無環保設備的情況下開工生產,工廠廢水直接向農田排放。2008年6月27日,南譙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通過調查,對其違法開工和生產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今年,相關農戶持行政處罰決定書起訴陳立江,要求賠償污染損失。直到此時,陳立江才知自己受到過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陳立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隨后,于6月19日取出水樣,送滁州市環境監測站檢測。結果顯示,該廠所排廢水污染嚴重超標。據此,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對陳立江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原告企業停止生產,定期補辦環評手續;限期完成環評手續并申請環保部門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但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對陳立江不服行政處罰提起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途徑等加以明示告之。在送達處罰決定書時,南譙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未找到原告本人,而將處罰決定書塞進工廠大門內,即視為送達。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立江申請開辦的企業,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即開工作業并造成污染事實存在,南譙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正當。但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未依法告知陳立江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及期限,明顯違反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同時也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據此,認定南譙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原告要求撤銷,理由成立。
法院隨即依法撤銷處罰決定,并判決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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