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舉行的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開始審議《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該條例一旦通過審議并實施,這將為我市在新形勢下防治水污染提供法律武器。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設排污口
《條例(草案)》規定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程序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在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而在保護區附近修建排污口,應確保水體不受污染。此外,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若隨意損壞、涂改或移動標志最高可罰1000元。
市民發現水質降低、有污染現象可舉報。
排放污染物可購買指標
《條例(草案)》對排污權交易制度作了規定。
排污單位通過措施削減了已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同時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區域內,依法有償取得排放指標并安裝監測設備的排污企業,若節余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在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可進行有償轉讓。
該草案的規定,也為我省實施排污權有償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
企業亂排污將上“黑名單”
要開工廠,必須先取得排污許可證,不辦證者將最高被罰20萬元。
草案中明確重點排污企業、達到國家標準的大型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若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放水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并補辦手續,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者,可責令關閉。企業亂排污將上“黑名單”,今后融資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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