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規定將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兑幎ā返膶嵤⿲η鄭u市提出的“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和2009年4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指出的“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培養海洋優勢產業,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對調整和規范發展經濟與建設生態文明關系,具有全局性和長遠性的意義。
《規定》將青島的母親灣-膠州灣的保護單獨作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如《規定》要求,市海洋漁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嚴于相應海洋功能區規定的標準擬定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實施。在膠州灣海域實施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膠州灣沿岸新建和擴建化工、印染、造紙、電鍍、電解、制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拆船等項目。禁止直接向膠州灣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另外,《規定》就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作了明確規定,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奠定了基礎。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陸聯動、部門協作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建立執法配合機制,防治污染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三是建立聯合執法制度,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實行聯合執法。
總之,《規定》的出臺對全面保護我市海洋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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