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河南省禹州市日前下發了《禹州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凡在禹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等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所有已建、在建和申請新建的礦山企業,必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
《辦法》明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核定實際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標準,數額不得低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
《辦法》要求,已建礦山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存儲保證金,2010年1月1日后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從取得采礦權的當月開始存儲保證金。采礦權有效期在3年以內,或保證金總額在5萬元以內的,采礦權人應一次性全額存儲保證金;采礦權有效期超過3年和保證金總額超過5萬元的,經核準可以分期存儲。采礦權人部分或全部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后,可申請使用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凡未按期存儲保證金的采礦權人,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權年檢,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煤炭、安監、環境等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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