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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防治煙塵污染,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委會發布的《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塵控制區系指規劃市區(鎮)內達到下列要求的建成區。
(一)使用各種鍋爐、窯爐、茶(浴)爐、土暖氣爐、營業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簡稱爐窯灶)排放的煙氣黑度以排放臺(眼)計算,百分之九十以上達到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其余部分必須控制在林格曼三級以下。
(二)使用各種爐窯、工業生產設施排放的煙塵濃度以排放臺(眼)計算,百分之八十以上達到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三環路內茶浴爐、大灶要有計劃地禁止原煤散燒。
第三條各區縣環保部門應把建設煙塵控制區做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一項重要內容,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煙塵控制區內的各有關單位應利用多種氣源,發展城鎮燃氣,提高氣化率;推廣使用型煤;改革生產工藝,更新落后的爐窯灶,節約能源,提高消煙除塵效率,減少煙塵排放。
第四條煙塵控制區內各單位使用的煤場應實現半封閉或全封閉。產生的灰、碴應封閉貯存,及時清運。干法除塵器出灰應采用密閉裝置,防止二次揚塵。
第五條在煙塵控制區內排放煙塵的各單位,應在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區縣的環保部門申報排放煙塵濃度及煙氣黑度的數據。
第六條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煙塵控制區的監測工作,各慪縣環境監測部門應按規定對轄區內爐窯排放的煙塵濃度進行監測,監測費用按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各區縣環保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司爐人員進行消煙除塵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
第八條煙塵控制區內要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爐、窯、灶的建設項目。新、改、擴爐、窯、灶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細則》的規定進行建設。新建小區要實行集中供熱,原有分散鍋爐房要逐步實現聯片供熱。在環境質量超標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房不僅要求煙塵排放濃度達到北京市排放標準,還要進行煙塵排放總量的控制。
第九條對煙塵控制區內爐窯灶超標排放的單位,區縣環保部門除按有關規定征收排污費外,還要對其實行限期治理,在95年底以前達到北京市排放標準。經區縣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鍋爐、茶(浴)爐房,由區縣環保部門發給〈北京市煙塵控制區達標鍋(茶)爐房》標志。如在復查中發現達標鍋(茶)爐房出現超標情況,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應取消達標鍋(茶)爐房標志,等達標后再核發標志。
第十條各區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除塵設施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消煙除塵規范進行操作,如,燃燒中鍋爐側門加煤、雙層爐下層加煤、除塵器漏風、濕法除塵停止噴霧等均視為非正常運行,要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和單位,市、區(縣)環保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和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等處罰。有關程序可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行政處罰辦法”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北京市執行環境保護法規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6月1日實施。
關于執行《北京市加強煙塵控制區管理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各區、縣環保局并有關單位:
《北京市關于加強煙塵控制區管理的規定》下發后,大多數企事業單位加強了煙塵的控制,冒黑煙的現象有所減少。但少數單位仍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爐、灶冒煙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群眾監督,現將掛黃牌警告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環保局檢查中第一次發現鍋爐、窯爐、茶爐冒黑煙超過林格曼一級以上,大灶冒煙超過二級以上,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應予以警告。
二、鍋爐、窯爐、茶爐、大灶冒煙超過上述標準兩次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罰處,由市、區(縣)環保局或委托街鄉鎮在其單位辦公室內掛黃牌予以警告,掛牌警告后仍無改進,第三次超過標準的將黃牌移至單位門口。
三、被掛黃牌警告的單位,應交納一定押金,警告牌須妥善保存,不得丟失。
四、市環保局每年向全市通報一次區、縣掛黃牌單位名單。
五、掛黃牌單位經決定掛牌的環保部門考核,兩個月中未再冒黑煙,可取消黃牌警告,退回押金。
六、冒煙超過標準,該掛黃牌而未按規定掛黃牌的,在煙控區驗收時,將按國家煙控區管理要求扣所在區、縣的管理分。
七、各爐、窯、灶使用單位要嚴格控制除塵器下灰造成的二次揚塵,確保做到密封收集、密封運輸(如:用垃圾袋密封收集與運輸)。不按上述要求收集、運輸除塵器下灰,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單位,不得掛合格鍋爐房的標志。
以上規定自1995年8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煙塵控制區考核辦法 第一條 加強對煙塵控制區的管理,是我市大氣污染防治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執行《北京市關于加強煙塵控制區管理的規定》,同時,按照“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煙塵控制區的建設和管理,以實現煙塵排放的定量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環保局按本辦法對區縣環保局進行考核,本辦法也適用于區縣對轄區內街、鎮進行考核。
第三條 考核主要內容有:
一、各類檔案:
1.標明轄區縣規劃市(鎮)區域、建成區及當年建成煙塵控制區范圍的行政圖。
2.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填報《北京市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考核報表之一》。
3.當年《煙塵控制區爐、窯監測記錄表》。
4.當年《爐窯大氣污染物測試報告表》。
5.《煙控區內爐、窯、灶基礎檔案》,主要內容應有:單位名稱、設備型號、噸位、煤耗及煙塵、SO2排放量。〈煙控區內爐、窯、灶匯總表〉,內容應有:按不同噸位統計的鍋爐臺數、煤耗、so2煙塵的排放量;茶爐(包括浴爐、土暖氣爐)的煤耗、煙塵、sO2排放量;各類大高灶煤耗、煙塵、so2排放量。鍋爐、窯爐、茶爐、大高灶分別匯總的臺數、煤耗、煙塵、SO2的排放量。爐、窯、灶煤耗、煙塵和SO2排放總量,原有煙塵、sO2排放總量、當年新增排放數、與去年比增減量,原因。煙塵和so2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將另行通知。
二、監督管理:
1.建立監督管理網絡數,運轉情況,日常檢查情況,收費、罰款金額及單位數。
2.煙塵控制區內被限期治理單位爐、窯、灶型號、噸位,限期治理內容、完成時間、監測驗收記錄。
3.司爐人員培訓人次,效果;達標鍋(茶)爐房發證數,占煙控區比例。
4.按“城考”要求填報區縣當年完成集中、聯片供熱情況。
三、監測:
1.監測方法要符合規范,各類數據計算要準確。
2.自九三年起到九五年,鍋爐煙塵監測率,每年不得低于煙塵控制區鍋爐總數的40%,不得重復計算。區縣環保局要向市監測中心提供5一10%被監測鍋爐的單位名稱、地址、鍋爐臺數,監測臺數有變化將另發文。
3.爐窯灶煙氣黑度監測為100%,可采取日常檢查、巡視、登高等方法。
4.市監測中心每年對列入全國3000家重點污染源單位的爐窯(>1T/h)全部進行監測。
第四條 按“考核主要內容”,進行全面的文字總結,包括主要經驗、事跡及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對比分析。
第五條 考核方法:
1.日常檢查和集中驗收相結合。市環保局將隨時對各區縣煙控區進行檢查。并利用各種形式公布檢查情況。
2. 每年元月中旬起,市環保局組成驗收小組,集中對各區縣上一年工作進行正式驗收,具體時間將另行通知。
3.驗收主宴方法是按本辦法檢查檔案、材料,聽取區縣總結,檢查鍋爐房和兩條以上的街巷。
第六條 評分方法:
1. 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經檢查檔案齊備,監督管理規范,全部完成當年指標的區縣,得滿分;否則將視情節扣除2—X分;
2. 煙塵達標率;經檢查當年煙塵達標率和監測率符合要求的并配合市環保局抽測屬實的區縣,得滿分;否則,將視情節扣除2—X分;
3. 煙氣黑度達標率:經檢查完成當年任務的得滿分;黑度標準執行本市轉發的國家排放標準。凡已報達標爐、窯、灶經查超標的,每根煙囪扣0.1分。
4. 在符合上述三點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使轄區縣煙塵控制區內當年煙塵排放量持平的,在加分部分增50%;如與前一年比有下降的,在加分部分再增50%。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4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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