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規定
2008-05-20
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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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輛在廈門島內禁止鳴喇叭,但消防、工程搶險、救護、警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時除外。
第三條 在廈門島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輛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第四條 機動車輛整車噪聲不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機動車輛行車證。
第五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環保部門應對在行車輛進行噪聲抽檢。
第六條 車輛、行人應各行其道,非機動車或行人不得隨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鉆越交通護欄。
第七條 機動車輛違反本規定在廈門島內鳴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機動車輛整車噪聲超過《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由市環保部門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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