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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違反環保法行為的權利,都有協助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義務。
第三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由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受理、查處,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四條 對于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可直接向區環境保護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所在鎮(區)環保所(辦)進行舉報。環保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條 舉報本區范圍內發生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㈠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㈡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或正常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者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
㈢興辦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業或上述企業被取締后繼續生產的;
㈣限期治理污染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停業治理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㈤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違法新建嚴重污染項目的;
㈥無證收集、經營、處置危險廢物(包括液體、固體),給人民群眾安全造成隱患的;
㈦造成嚴重污染事故的;
㈧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環保部門查實后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本人的聯系方式,并提供被舉報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或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
環保部門及其經辦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情況。
第八條 環保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登記,記錄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舉報時間和地點、舉報事項。如同時有多個舉報人進行舉報,按順序記錄各舉報人的情況和聯系方式。舉報順序以環保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確定。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屬實,經環保部門立案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由區環境保護局酌情給予舉報人一般不超過10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違法行為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征得舉報人同意,也可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區環境保護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區環境保護局發出的領獎通知后2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三條 給舉報人的獎金,在財政部門撥付給環保部門的辦案費用補助中單項列支,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環境保護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獎金的審批、發放、領取、憑證保管等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環保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并確定專人負責記錄和登記。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系統干部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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