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哪種情況算工傷?哪種情況不算工傷?工傷如何認定?工傷保險由誰來出?今后企業職工再遇到這類問題就不用困惑了,從明日起,國家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其中對這些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條例的最大特點就是工傷認定的范圍放寬、覆蓋面增大,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條例的保護。”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潘國華處長昨日接受本報記者獨家專訪時這樣評價新條例,他就《工傷保險條例》中的適用范圍、如何認定等相關規定做了詳細解釋。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潘國華認為,這表明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覆蓋范圍涵蓋了所有企業,特別是將鄉鎮企業納入了統籌范圍。同時,第一次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這就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在過去,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僅為國有企業、城鎮各類企業。
新條例放寬了工傷認定的范圍。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并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為工傷。對此潘國華解釋,像礦工、翻砂工等工作之后洗澡也是必要的流程的職工,這類職工洗澡時受傷或者煤氣中毒也應算作工傷。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崗位上被打等算作工傷。
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新條例取消了原“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而且不論事故的責任在誰,只要職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
另外,新條例將以下幾種情形明確規定視為工傷,“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雖然放寬了對工傷認定的條件,但條例明確指出,“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或視為工傷。這就意味著因醉酒而發生車禍或喝酒過量導致的傷病不能算作工傷。另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傷亡、自殘或者自殺的也不能定為工傷。
潘國華處長介紹,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構成工傷的舉證責任,而不是由勞動者承擔構成工傷的舉證責任。這一點無疑能夠更好保護受傷職工的權益。
潘國華強調,職工如果因公發生事故在進行治療的同時要向勞動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應在出現事故或被確診為職業病的30天內提出申請,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申請,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的1年之內提出認定工傷申請。超過一年的時限,勞動部門將不予受理。在提出申請之后,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分為10個等級,工傷職工按照相應的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記者 葉楓)
上一篇:明起民工可享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