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制定下發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將采取多項措施加強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管理工作。
《實施意見》要求,嚴格依照法規扎實抓好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重特大非煤礦山和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認真落實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礦山建設最低開采規模的規定,兼并一批、關閉一批小礦山和小選廠,禁止審批低于最低開采規模的小礦山。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行政區域內的尾礦庫進行逐一安全檢查,做到“三個清楚”:一是尾礦庫數量和安全狀況要清楚,二是尾礦庫下游居住人口、重要設施等可能出現的危害情況要清楚,三是尾礦庫是否非法違法生產運營要清楚;嚴肅查處非煤礦山和尾礦庫生產運行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通過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非法生產運行,沒有自有尾礦庫、擅自利用廢棄、已經閉庫或庫容已滿的尾礦庫進行生產,直接排放尾礦造成環境污染,對超設計壩高、超設計庫容排放尾礦,壩體穩定性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對危庫、險庫、病庫未能采取治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對其業主下達整改指令,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同時吊銷其有關證照。對現有年生產能力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非煤礦山企業,凡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1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責任追究,被免職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出資人自受處分或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在本省從事礦山開采業活動;加強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尾礦庫人才培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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