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為有效解決日益凸顯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矛盾,《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繼廈門、深圳、青島之后第四個城市頒布海上交通地方性法規。它的發布實施,將為海事部門今后更好地發揮監管服務職能提供法律依據,對維護港口及沿海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推動航運經濟和港口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設發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金融危機前每天進出天津港可統計的船舶流量高達300艘次,此外,大量穿梭于海上的砂石運輸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惡劣天氣的影響,造成海上安全風險加大。因此,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海上交通事故,對已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做出及時應對和處理,為港口經濟發展乃至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提供安全的海上交通環境,急需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規范。
新發布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天津沿海水域內一切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管理原則。規定天津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對碼頭及港口設施要求、海上施工作業要求、船舶裝備及航行要求及其它海上活動要求都作出了明文規范。并針對至今已實施了2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交通部規章未作處理規定的行為,作了創設性的處罰規定,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確保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責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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