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27日發出2010年第二號安全提示:元宵佳節將近,市民群眾要嚴格遵守《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在廣州市禁放區內不要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嚴防由此引發的火災和安全事故。
26日晚,廣東省普寧市軍埠鎮石橋頭村發生一起由燃放煙花引起的爆炸事故,該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還有50名傷者正在醫院治療。
為確保市民群眾安度佳節,廣州警方進一步加派警力加強巡查和處理力度。27日15時許,警方在廣州市蘿崗區九龍鎮鎮龍大道發現一間存放非法銷售煙花的店檔。蘿崗警方對該店檔進行查處,收繳了包括大型煙花、禮花彈等在內的煙花共120多箱近3噸,并對銷售煙花的違法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廣州警方強調,在廣州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的范圍內,不準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銷售、燃放、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燃放“孔明燈”容易引發火災隱患和影響航空安全,對凡因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安全事故的,警方也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警方提醒,對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行為,任何人均應勸阻,并向公安機關舉報,請市民群眾大力支持,配合警方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以更安全、文明的方式度過元宵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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