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數百死傷的德國音樂節踩踏事故發生后,關于事故責任認定,各方至今仍在推諉。而今后,一旦承辦者沒有履行安全責任導致北京發生類似事故,承辦方必須向受害人做民事賠償。昨天,《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與原草案相比,新條例以大篇幅對承辦方和安全評估機構的責任加以明確和細化。
承辦方需進行風險評估
“該草案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北京曾發生的踩踏事件,吸取沉重教訓后擬訂各條款”,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張引介紹說,草案增加承辦者的職責,活動舉辦前,承辦者應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訓練。同時,增加大型活動風險評估機構的職責,風險評估機構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或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安全風險,造成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發生事故承辦方賠償
一旦出事,各方推諉扯皮,或者責任人只承擔刑事責任,對事故受害人都是極大傷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發生事故后承辦方和場所管理者必須向受害者付出資金等形式的民事賠償。
監管部門不得索要門票
一場大型活動在轄區內舉辦,監管部門諸如討幾張票這樣的“小人情”,往往令活動舉辦者不堪重負,草案修改稿給相關監管主體擰牢了“緊箍咒”:負有大型活動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或者主辦方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同時為了防止某些具有壟斷性質的部門借機牟利,草案明令不得強制承辦者委托指定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婚宴安全由消費場所負責
按照該草案的說明,大型活動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等群體性活動。張引強調,目前豪華婚宴、大商場促銷等活動動輒聲勢浩大,爆棚景象時有發生,消費場所利用自有場地舉行消費活動的,不受本法調整,諸如婚宴私人消費活動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由餐廳等經營場所承擔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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