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教育廳正式印發了《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這是四川省就學校安全事故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規定,明確了學校安全事故上報的諸多細則,對如何界定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是否承擔相關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逐級上報,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報至省教育廳,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學校發生事故后出現未及時上報,故意少報或漏報傷亡人數,故意隱瞞不報等情況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按責任主體分為四類:因學校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校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因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因地震、雷擊、大風、洪水等不可抗因素或學校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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