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河南省政府近日對2008年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補充意見》規定,煤礦只要發生死亡責任事故,就要立即停產整頓,給予礦長、分管副礦長免職處理。
河南省這次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補充意見》對煤礦責任事故的追究更為嚴厲。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和負責人如果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一旦煤炭企業(集團公司)發生煤礦事故,就要和企業及負責人一起被先行問責。
河南的最新規定如下:
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給予礦長、分管副礦長免職處理。
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鄉鎮長、分管副鄉鎮長,給予免職處理,責令縣(市、區)長和分管副縣(市、區)長寫出書面檢查;給予集團公司專業化公司(區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責令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
如果出現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3至9人較大事故的情況,將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誡勉談話處理,對縣(市、區)政府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負責人停職檢查處理,對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誡勉談話。
發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對省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停職檢查處理。
如果發生一次死亡人數在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省轄市市長、分管副市長免職處理;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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