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視后果區分罰款數額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條例修正案(草案)說明中介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明確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則提高了罰款幅度。江蘇的修正案(草案)也據此進行了調整。
其中,原條文規定: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500元罰款。修正案(草案)則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江蘇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規定,主要是對上位法的罰則進行了細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修改后,江蘇降低了對酒后駕駛行為的處罰門檻,只要飲酒駕駛的,就可處以罰款,且罰款數額由500元變為1000元。但是相對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飲酒駕駛(未出交通事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數額,江蘇取的則是下限。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也將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原《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內容已與上位法相抵觸,因此予以刪除。
“如果江蘇對酒駕的處罰細則通過實施,那我們目前的實際操作就得調整。”一位交管專家告訴記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罰款1000元至2000元。但江蘇這次做了細化,沒有造成后果的,罰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的,罰2000元。
而目前交警在實際操作中,只要是飲酒駕駛,沒有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按照上限2000元處罰。“這是江蘇省公安廳的規定。”這位專家稱,2009年6月30日張明寶事件發生后,江蘇警方開展了禁酒風暴行動,其中提出了“六個一律”,要求交管部門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實施嚴管重罰,統一處罰標準,予以上限處罰。“也就是最高罰多少就罰多少,最多拘留多少天,就拘留多少天。”
一位一線執勤的交警告訴記者,如果這個修正案(草案)通過,他們將會按照條例進行執法,但酒駕的處罰相比現行的實際操作就變低了。
對此,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之所以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幅度,是為了規范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執法隨意性,“需要結合江蘇實際,在上位法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對相關違法行為作明確具體的規定。”
酒駕現行罰款取上限2000元
偽造號牌罰5000元
另外,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涉牌涉證等違法行為也加大了處罰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處罰措施,同時提高了罰款幅度。江蘇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例如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需要處以扣留、拘留等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直接適用上位法規定。需要處以罰款的,則在上位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分別情形,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
其中,適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3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000元罰款;適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2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罰款。適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3000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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