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5日5時50分,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接到樺甸市經濟局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報告,稱樺甸市富源煤礦于2007年11月25日零時15分發生一起運輸事故,傷1人,傷者經搶救無效,于5時30分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我站監察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依法成立了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牽頭,樺甸市相關單位參加組成的事故調查組。
經過緊張的現場勘查以及對現場作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的調查取證,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2007年12月10日吉林站召開站務會議,對樺甸市富源煤礦"11.25"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勘察報告、技術鑒定報告進行了集體討論,初步對事故的原因和性質、責任劃分和相關責任人(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措施達成了一致意見。
為認真吸取教訓,遏制事故發生,會議決定:一是要集中監察力量,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盡快調查,盡快處理,盡快結案;二是各監察科,要深究事故的深層次原因,加大監察力度,做到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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