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公共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日,浙江省以省長令形式頒布實施《浙江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準后方可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核驗購買人的獲準憑證,并對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實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企業和單位,對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實行登記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行為最高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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