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執法人員學透、吃透《規定》精神,青州市安監局組織了集中學習,對規定的各項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研討,大家一致認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履行主體責任的區域及范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劃分和監督管理。
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范圍和主體責任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二、擴大了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范圍。將冶金、交通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也列入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
三、擴大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范圍。在《安全生產法》規定的6項職責的基礎上,擴大為13項。
四、對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要依法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三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設置安全總監的有關規定。
六、進一步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并規定了安全生產資金的10項用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并具體規定了安全檢查的8項內容;擴大了需要專人現場安全管理的范圍,涵蓋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
七、進一步明確了從業人員的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和承租單位的責任劃分并進一步鼓勵推進新技術、新工藝的使用及保險、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等。
市人民辦事中心安監局窗口既負責安全許可事項的咨詢受理,也是宣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平臺。窗口工作人員通過與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面對面有針對性地交談,加深他們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他們的主體責任意識,同時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資格要求等安全許可條件,迅速落實到安全許可的受理中,確保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要求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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