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消息,一年之后寧夏石嘴山大峰礦再次發生爆炸事故。又有7人在本次爆炸事故中死亡。
對于如此悲劇,我們不禁要反思:我們為什么不抓好事前的執法工作。
首先,對于采礦主體授予時一定要嚴格審查相關資質。
采礦業在我國并不是普通出資就能經營的,它是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對于此我國早有了法律的規定,或許有其不完善之處。但執法不是機械的行事,執法對于正義而言的魅力,在于它可以彌補立法的漏洞,因此,對于采礦主體權利的授予,執法機關應在遵循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嚴格審查開礦主體的資格。正所謂特殊的行業決定了我們對人員、資金、技術的特殊要求。
其次,對于采礦作業時相關部門應嚴格檢查安全措施。
采礦業的確是大事情,筆者認為采礦作業時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相關技術水平是否允許這樣作業?等等事情,相關部門應責無旁貸的介入,畢竟政府的能力要遠遠大于個人,可能有人會懷疑,這樣會不會增加行政的成本,筆者認為,行政成本如此的增加,總好過事故出現后成本的增加,畢竟后者還連帶著礦工的生命和健康!
最后,加強采礦工人的權利意識。
有些礦山,明顯的不符合安全標準,但依然有礦工在作業!為什么這些工人總是忽略自己的權利呢?勞動是你的權利、得到報酬是你的權利、但生命與健康更是你的權利!
或許,采礦主沒有意識到這里的安全不和標準,而我們也不能苛責政府24小時的來回檢查,所以我們應呼吁那些在一線工作的礦工。強化他們的維權意識!以期避免悲劇的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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