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哈爾濱通報塌橋事故調查結果,調查稱車輛嚴重超載造成匝道傾覆,肇事車輛相關人員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同時,調查稱橋梁質量檢驗符合要求。肇事車輛駕乘人員家屬表示,對于市政府發布的調查結果,他們不認同。(《京華時報》2012年9月20日)
在千呼萬喚中,哈爾濱塌橋事故的調查結論終于對外公布了,雖然網絡上一片質疑聲,但起碼能夠讓公眾進一步看清楚哈爾濱相關部門在問題面前的一個真實態度,那就是推卸責任。其實,從事故發生之初當地相關部門發出的“建設單位已解散”、“找不到事故責任人”、“發生事故的是某橋而非某橋”等一系列言辭中就可以預測出事故的調查結論。事實證明,當地相關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想的不是找準發生問題的真正原因,從而舉一反三,避免類似事故重演,而是千方百計將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推向車輛超載,推向交警、路政人員的失職,從而造成調查工作出現“方向性”偏差。這種將次要原因說成主要原因,將客觀原因說成主觀原因的調查結論是不能夠讓公眾信服的,這種態度不真誠的調查對公眾的傷害比事故本身更可怕,對黨委政府公信力的損害也更具殺傷力。
任何事故的發生都有多方面原因,但歸結起來說,主要就是兩個方面,一是主觀原因,另一個是客觀原因。就哈爾濱塌橋事故來說,車輛超載、相關執法人員失職肯定是橋梁垮塌的一個原因,但這只能算一個誘因。變更橋梁設計(將混凝土結構改為鋼混結構)、縮短施工工期、設計存在缺陷等主觀因素才是橋梁垮塌的主要原因。每一起事故發生后,我們習慣了找事故發生的客觀原因,而忽略了存在于客觀原因背后的主觀原因,這是一起又一起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因此,真誠建議相關事故調查組、相關職能部門,在查找事故原因時,多找一點主觀原因,少找一點客觀原因,多找一點職能職責范圍內存在的管理漏洞,少找一點已無法對證與對質的細枝末節。我們查找事故發生原因的目的是為了亡羊補牢、汲取教訓、舉一反三,而不是平息事態、忽悠公眾、自欺欺人。
縱觀近年來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絕大多數都是由事發地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然后“自己人查自己人”,或者是“自己查自己”。這樣的調查根本無法查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或者查出來了,在各種有形或無形壓力下不得不隱瞞真實情況,然后再對外公布一個自己也無法相信的所謂結論。雖然一些地方的事故調查組引進了由專家組成的第三方機構,但交情、金錢、美女等一系列“潛規則”早已讓一些無良專家信口開河,公布的調查結論常常違背常識。因此,要調查出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真正原因,必須建立科學的調查機制和完善的監督機制,賦予調查組獨立的調查權力。比如,可以組建異地調查組,可以邀請社會公眾人士或網絡知名意見領袖參與事故調查,同時,調查組的所有工作必須獨立運行、全程公開。只有讓責任涉嫌部門或單位遠離調查工作,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或“自己查自己”,調查出來的結論才不會違背常識,才能夠令人信服,黨委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夠得到逐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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