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司法必須植根于中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解決現實問題,破解社會難題,以問題為導向,以民意為導向,為社會和民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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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必須植根于中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解決現實問題,破解社會難題,以問題為導向,以民意為導向,為社會和民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9月17日《法制日報》)。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發布的一份審判工作指導意見。本來這樣一個純屬內部工作指導性文件,應該不會引起社會公眾太大的興趣,但是在備受關注的天津港爆炸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當下,這個文件卻有提前“劇透”此案未來司法審理的價值,或者更直白地說,通過這個意見公眾可以猜到涉案人員會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
從《意見》我們可以看出,天津港爆炸案的審理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部分。第一是關于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我們知道在天津港爆炸案中企業責任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安全生產事故罪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等。《意見》提出,要重點懲治發生在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以及港口、碼頭、人員密集場所重點部位的危害安全生產犯罪。從這樣的表述中可以發現,《意見》非常明確地指向了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爆炸案,顯然此案中的企業責任人逃不脫被依法嚴懲的命運。
第二是關于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毋庸置疑,每一起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后都會隱藏著嚴重的職務犯罪,天津港爆炸案當然也不例外。此前,檢察機關已對11名政府官員采取了強制措施,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意見》提出:要從嚴懲治發生在安全生產犯罪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切實加大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由此可見,嚴懲天津港爆炸案背后的職務犯罪,將是案件審理工作的重點。
第三是涉及民事賠償問題。毫無疑問,賠償是涉及面最廣,也是最艱難的一部分。天津港爆炸案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從連日來媒體對此案的后續報道看,很多受害民眾對政府相關的損害賠償意見并不滿意,對善后工作也有較大的意見。那么,這些問題和矛盾最終可能都會集中到法院來解決。如何解決?從原則上講,當然是要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在法律規定不完善、不具體的情況下,還是要通過平等協商和司法調解來解決。天津港爆炸案受害者人數眾多、情況復雜,顯然這將是一個浩大的工程。
對此,最高法的《意見》提出: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賠償案件,積極支持當事人依法維權,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態度,那就是一方面堅決支持受害人依法維權,另一方面也把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作為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警示,強化企業和政府的責任意識,從而預防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推出這樣一份指導意見,有著明顯的針對性和深刻的內涵。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到,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指導意見都具有針對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突出問題,反映民聲、體現民意的共同特點。而這也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和先進性所在,中國的司法必須植根于中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解決現實問題,破解社會難題,以問題為導向,以民意為導向,為社會和民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為中國的發展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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