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責任劃分不明確,近年來由中小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后引發的糾紛頻頻發生。《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日前獲得通過,西安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從此有法可依。
《條例》對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當事各方所應承擔的義務、責任、賠償標準等作出了明確界定。條例規定,12種情況下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發現或知道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等等。
《條例》同時規定,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不得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否則,將由公安機依法處理。
《條例》還對相關經濟賠償劃定原則標準:事故責任人應根據過錯大小,對受傷害學生給予相應經濟賠償;學校無過錯的,可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條例》還規定,對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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