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陜西省政府獲悉,明年1月1日起,陜西將嚴格追究煤礦生產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將獲開除處分。
陜西省政府11月出臺、明年起實施的《陜西省煤礦生產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布置、
不落實責任、不監督檢查的,給予通報批評;發生煤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記過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以上非法煤礦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記過至開除的行政處分?h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級以上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時,也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記過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按照規定,國有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的,給予主管副礦長行政降級處分,礦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上級煤業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發生重大事故的,給予主管副礦長行政撤職處分,礦長行政降級處分,給予上級煤業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主管副礦長、礦長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給予上級煤業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給予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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