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地方煤礦駐礦安全員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作用,減少事故發生,貴州省安委會出臺新規,從今年8月1日起,貴州省駐礦安監員工資將不得低于所在縣國家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
貴州省安委會最近制訂并報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從今年8月1日起,貴州省由各產煤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負責派駐地方煤礦的安全監管員,將由各縣、市、區、特區安監局具體管理,協助縣安監局對所駐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為解除安全監管員的后顧之憂,這一辦法還規定,從今年8月1日起,貴州被派駐各地方煤礦的安監員,其工資(含補貼)將由當地縣級政府負責解決,并不得低于所在縣國家工作人員平均工資(含補貼)水平;駐礦安監員被聘用期間,依法享受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同時,駐礦安監員發現所駐煤礦有違法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時,有權進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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