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月1日起,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死亡,一次性補助標準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昨日記者獲悉,省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商報記者郭富收
死亡賠償不低于28萬元
省政府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
具體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按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比如,根據省統計局2009年度的公報,我省上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約1.437萬元,按20倍計算就是1.437萬元×20=28.74萬元。
如果按2010年的標準計算(目前沒統計出來),這個數字可能會更多。
班組長可直接下達“撤人令”
企業生產現場安監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遇到險情時,享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發生事故時如果沒有領導現場帶班,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根據省政府出臺的意見,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單位,必須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非法違法生產一律按上限處罰
今年,我省推出了一項新的“懲罰”措施,就是實行職業資格否決制度。
具體來說,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
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
對較大以上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技術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與本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工作。
另外,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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