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昨日發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嚴密了事故現場處置要求,細化了復核受理方式,修訂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定責規則。
《意見稿》明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意見稿》明確,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有下列規定情形的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一是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三是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
《意見稿》明確,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是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是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是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是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是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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