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負全部責任。 漫畫/許英劍
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本報訊(記者王姝) 自9月1日起,對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自行處理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將執行新的處理標準。一方當事人如有闖紅燈、闖入人行道、單方事故等11種情形,將直接承擔全部責任。并適用“加重處罰”原則:酒后駕車、非司機駕駛,罪加一等。這是記者昨日自市交管局獲得的消息。
據了解,自9月1日起,北京交管部門將廢止去年6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 事故的通告》,啟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細化
與舊規定相比,即將發揮法律效力的新規定,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細化為: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交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并且,其中所指的交通事故必須是“發生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
此前,相關法律對“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界定較為模糊,規定“凡是在北京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警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均可采用快速處理程序。
新規采用“加重處罰”原則
此外,新舊規定的另一重要區別為:新規定詳細規定了53種具體情形,囊括了日常駕車出行有可能碰到的各種情況,明確規定只要一方駕駛車輛闖了紅燈、擅入人行道撞了行人,就直接承擔全責;如果甲追尾或溜車,乙未犯相同錯誤,那么甲負全責。但是,如果乙同時出錯,犯了與甲完全相同的錯誤,甲乙為同等責任。
新規采用“加重處罰”原則,如果在甲乙同責的情況下,甲喝了酒,或者是沒有駕駛證,那么,甲就由原來的同等責任上升為主要責任;乙相應由同等責任降為次要責任。
有望減輕交通擁堵概率
據市交管局工作人員介紹,《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沿用了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的原則,將“小事故”有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具體量化,使雙方可以立即判斷出自己應該在輕微事故中承擔的責任,以便于輕微事故迅速處理,減輕剮蹭等小事故引發交通擁堵的概率。
同時,還可以達到防止“人為因素干擾事故處理”的效果。
解讀新規:
交警執法空間放寬 “關鍵詞”適用范圍
新規定放寬了交警使用“簡易程序”空間,“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理“。據了解,此項規定系新增條款,在舊規定中,此種情形未被納入交警簡易程序處理范疇。
新規定將“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也納入了交警的處理范圍。規定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應向交警提供有雙方共同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如拒不撤離現場,交警可予以強制撤離,并依據新規定,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此外,新規定列出四種“不予調解”情形: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在此四種情形之下,交警將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這都是舊規定中未涉及的內容。
據悉,舊規定對交警使用“簡易程序”的范圍規定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值勤交警或者交管部門報案,或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可由交警按照簡易程序實施快速處理。
確定責任分三步走
“關鍵詞”責任確定
新規定確定責任分三個步驟:先判定是否觸犯了全責條款,再看是否屬于應負同等責任范圍,最后還要判定是否應適用“加重條款”。
據市交管局有關人士介紹,確定責任方式是新舊條款最為顯著的區別。
據其介紹,舊規定確定責任條款只有一項,規定了36種情形,言明如果只有甲觸犯了36種情形,乙沒犯錯誤,那么甲將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同時犯有36種情形規定的任何一種錯誤,那么,雙方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
新規定實行后,對于一起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確定責任時,將先考查是否一方觸犯了全責條款的11種情形,如闖紅燈、在行人通行范圍內撞了行人、騎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撞了同向行駛的自行車。
如果雙方均排除了全責條款,那么,考查重點將轉移到判定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對此新規定規定了40種情形,包括如果與前方機動車追尾,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和正在超車的機動車、溜車等,如果甲有40種情形規定的錯誤,乙沒有,甲全責;但如果甲乙都觸犯了40種情形,那么,甲乙同責。最后,加重條款將發揮作用,如果甲乙都觸犯了40種情形,但甲飲酒或沒駕照,那么,甲是主要責任,乙為次要責任。而如果甲僅飲酒或無駕照,未觸犯“40條”,而乙卻“踩”了40條,那么,乙為主要責任,甲為次要責任。
加重處罰無駕照者
“關鍵詞”加重條款
市交管局有關人士介紹,在原來的舊規定中,新規定加重條款的“酒后駕車”與“無駕照”,均被列入具體情形之中,與闖紅燈等違章行為沒有區別,而新規定將該兩項單列出來,既可以加大對酒后駕車、非司機駕車的打擊力度,又可以與正在施行的事故責任判定標準保持一致,是新規定的亮點之一。
此外,新規定的每一種情形,都詳細描寫了事發時有可能出現的場景,比舊規定細致、易于判別。
另外,“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車輛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未注意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等17種情形,均是交管部門結合北京道路實際情況,作出的新規定,豐富了老規定的內容。
-新規內容摘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四)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七)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條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六)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七)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撒、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十一)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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