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萬榮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由河津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河津市原子溝煤礦“6·24”透水事故涉案4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河津市安監局駐原子溝煤礦工作人員李建康、楊雨龍、毛軍強因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衛培勤因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4年和3年零6個月。
李建康、楊雨龍、毛軍強于2006年9月被河津市安監局派駐該市原子溝煤礦任安監員,李建康兼任小組長。衛培勤于2007年4月被河津市安監局派駐原子溝煤礦任監督員。4人分工負責該煤礦安全監督工作和復工準備工作。2007年4月,河津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工作領導組將原子溝煤礦列為復工整頓煤礦,同意該礦按照整頓方案進行整頓,但不準借整頓之名違法組織生產,整頓期間,入井人數不得超過28人。但上述4人在駐礦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原子溝煤礦在復工整頓期間監督不力,也不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致使該礦自2007年4月上旬復工整頓以來一直超員下井違法進行生產。2007年6月24日21時許,原子溝煤礦在違法生產過程中發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李建康、楊雨龍、毛軍強和礦方負責人開會商議,隱瞞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真實情況,延誤了事故的搶救和調查工作。后由于群眾舉報,在政府組織的查處工作中,李建康等人才被迫交待了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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