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重慶松藻同華煤礦礦難致30人死亡案在重慶綦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同華煤礦礦長易政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羅傳軍等7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2009年5月30日10時49分許,位于重慶市綦江縣境內的重慶松藻同華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219萬元人民幣。據了解,同華煤礦為重慶市屬國有企業松藻礦務局下屬企業,是一個有著50多年開采歷史的老礦,設計年產能為30萬噸原煤。
法院審理查明,重慶松藻同華煤礦安穩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層具有嚴重的突出危險性,在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同華煤礦違章放炮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并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撤離人員和關閉防突反向風門,最終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傷的特大瓦斯突出事故。
今年3月3日,重慶綦江縣法院對重慶松藻同華煤礦礦難致30人死亡案公開開庭審理。檢方訴稱,同華煤礦礦長易政、同華煤礦副礦長張倔剛、總工程師陳有明作為煤礦管理負責人應對該起事故負有監管失職責任,并應對事故后果的擴大負有重要責任;羅傳軍、胡亞東、池樹華等人作為施工單位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及重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羅傳軍等人在同華煤礦安穩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監管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羅傳軍等人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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