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就《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相關情況作了介紹,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市安監局負責人表示,近6年來,上海共排查治理各類隱患128萬項,投入治理資金30多億元。
上海建立了市、區(縣)、鄉鎮街道和生產經營單位四層次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機制,并明確了市和區(縣)重大隱患分級督辦機制。據統計,近6年來安監、建設、消防、交通等部門共掛牌督辦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項目、各重大消防隱患單位、各危險路段共計200余項。
市安監局負責人坦言,部分已經排查出來的隱患尚未得到治理,新的隱患還在不斷滋生。此外,一些企業“重檢查、輕治理,重治標、輕治本,重效益、輕安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地解決,監管部門執法力度不夠,執法不嚴的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和政府的監督管理僅提出了原則要求。對上海來說,這些原則性規定需要加以細化。”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介紹,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安全生產進行源頭治理,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有效預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在即將施行的《辦法》中,除了按照危害程度、整改難度和排除時間把事故隱患細分為三個等級外,還特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形成了從隱患問責到事故問責的全過程規制。《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若涉及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除了將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并將相關處罰內容記入單位或負責人信用信息記錄。若尚未發生事故,罰款數額上限為1萬元;一旦發生事故,將按《安全生產法》對負責人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對于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按規定治理的,《辦法》用足市人大常委會授權政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將罰款上限定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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