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根據《辦法》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于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各級部門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照不同事故等級進行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小時。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應于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批復給下級有關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
《辦法》規定,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追究相應政府部門及負責人的紀律責任。對重大以上等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務,并終身禁止其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上一篇: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