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乘客坐地鐵被擠骨折 地鐵公司安全人員配備不足賠償2萬元
2015-08-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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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乘坐地鐵出行,被其他乘客推擠而摔倒在車廂對面的座位上,導致肋骨骨折。朱先生認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將地鐵公司訴至西城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7萬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審宣判地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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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乘坐地鐵出行,被其他乘客推擠而摔倒在車廂對面的座位上,導致肋骨骨折。朱先生認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將地鐵公司訴至西城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7萬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審宣判地鐵公司賠償朱先生2萬余元。
2013年9月16日19時40分左右,朱先生在地鐵四惠站乘車去往梨園站。車門開啟時,朱先生準備上車,卻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擠,摔倒在車廂對面的座位上。隨后,地鐵值班人員徐某將朱先生送醫院治療。經診斷,朱先生左側7-11肋骨骨折、胸部閉合性損傷。地鐵公司為朱先生墊付了部分費用。
為了尋求賠償,朱先生將地鐵公司起訴至法院。庭審時,地鐵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內張貼的乘客須知、站內導流欄、站臺緩沖柱照片的復印件及日常宣傳廣播詞,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且事故發生時,該站臺上有3名地鐵工作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由于案發是在下班高峰時段的換乘站,客流量巨大,該地鐵站僅有3名工作人員維護站臺安全,配備人員不足,地鐵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并可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賠償朱先生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30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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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鐵受傷 地鐵是否擔責需視情形而定
此前,也有過因乘地鐵受傷而打官司的案例,但地鐵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則需看具體的情形。
2005年3月,88歲的戴老先生乘坐地鐵,被車廂內的其他乘客擠出了車廂,摔在站臺上而受傷。戴老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萬余元。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戴老的訴訟請求。
2014年10月,邵女士早高峰擠地鐵上車時,被人群推入車廂內而摔倒,導致右小腿骨折。她將地鐵公司訴至法院。今年6月,法院判地鐵公司賠償邵女士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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