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依據國家和佛山市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XX中學的各部門,應當遵守和執行本預案。本預案所稱防雷擊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各項活動及規定,包括全校范圍內建筑物和設備對雷電災害的觀察,監測,預防等。
第三條 防雷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成立防雷電領導小組和日常工作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總務處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校防雷工作。各部門應當接受學校防雷領導小組的檢查和指導,密切協調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佛山市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預案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六條 本校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佛山市主管機構授權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必須進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七條 本校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八條 本校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佛山市授權的主管機構委托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學校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每年須接受具有防雷資質的單位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工作。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條 如遭受雷電災害的校區或部位,應當及時向防雷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主管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對造成人員損害應立即送衛生所或所在校區醫務室急救。
第十一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重大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所在區和上級主管機構上報本校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人員,設備或建筑物損壞情況。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預案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建議所在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按校紀校規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師生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預案由學?倓仗庁撠熃忉尅
第十五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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