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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區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2008-12-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非煤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保證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沈北新區行政區域內(不含蒲河新城)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作用,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協調行動。在區政府統一領導和區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全區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相關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事故的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自救互救,安全搶救。事故發生初期,發生事故企業要按企業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遇險人員沿避災線路撤離,防止事故擴大。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搶救過程中發生事故。

  (4)依靠科學,規范有序。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準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逐步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全區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政府及區安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2.1沈北新區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安監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有區政府辦公室、區安監局、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分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經濟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

  2.2.2 指揮部職責

  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負責組織全區非煤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系統應急演練。

  2.3 隊伍編成及任務

  區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八個救援專業組。

  2.3.1指揮協調組

  組 長:區政府主管副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局長

  副組長:區經濟局局長

  任務:

  a.組織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工作;

  b.組織救援物資、電力供應和裝備調度等;

  c.協調消防大隊和技術專家,確定救護技術方案和措施。

  2.3.2事故救援組

  組 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副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安排救援人員和調運所需裝備物資;

  b.組織搶救事故現場人員;

  c.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2.3.3技術專家組

  組 長:由總指揮確定

  任務:

  a.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

  b.解決事故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c.參與事故調查。

  2.3.4交通治安保障組

  組 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交警大隊大隊長

  任務:

  a.迅速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

  b.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

  c.協助事故救援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

  d.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2.3.5醫療救護組

  組 長:區衛生局局長

  任務:

  a.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b.協調相關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c.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3.6事故救助協調組

  組 長:區民政局局長

  副組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做好傷亡人員家屬臨時安頓工作;

  b.組織協調有關治療和善后處理等問題。

  2.3.7事故調查組

  組 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監察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總工會副主席

  任務:

  a.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勘察、取證、分析等工作;

  b.追查事故原因及有關責任人員;

  c.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調查工作。

  2.3.8事故綜合組

  組 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建立事故救援信息網絡;

  b.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c.協調總指揮、副總指揮等值班安排。

  2.4 快速反應力量

  2.4.1 全區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以消防及專業救援力量和快速反應能力強的力量為主體,組織快速反應力量,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

  2.4.2 快速反應力量組成

  區公安分局

  區消防大隊

  區衛生局

  2.5 基本救援力量

  由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區指揮部命令,迅速集結職工隊伍,攜帶必要的的救援設備器材,趕赴救援現場。

  社會救援力量由區衛生局和區中心醫院、區中醫醫院等醫院組成,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執行增援任務。

  2.6 指揮中心設置

  指揮中心設在沈北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89615540)

  2.7 應急聯動機制

  啟動沈北新區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時,急救、醫療、供電、交通及警戒等相關系統應根據處置事故需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各自任務。

  3.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

  全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測主要表現為以下六種情況:一是片幫;二是坍塌;三是機械傷害;四是車輛傷害;五是高處墜落;六是物體打擊。

  3.2 信息傳送和報告

  沈北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一科行使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負責信息收集報告,對非煤礦山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信息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監測和上報。

  3.2.1 信息報送渠道

  主渠道:全區開通非煤礦山安全報警電話(89615540、13478166770),設在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受非煤礦山事故現場的信息報告,有關信息屬應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政府的,由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一科)按程序要求直接上報。

  分渠道:鄉(鎮)、街安監中隊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信息報送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再由指揮部報送上級部門。

  3.2.2 信息報送時限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馬上將事故概要情況報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填報《沈北新區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快報表》,事故處理結束后,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3 預警

  指揮中心負有接警、報警的責任,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后,指揮權自動轉移,由現場指揮部行使指揮權。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預警的級別

  預警的級別: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3.4.2 預警的分類

  預警分類:按照事故的潛在危險性、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3.4.3 預警發布

  沈北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事故現場需要,組織協調全區非煤礦山安全預警發布;如出現重大、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其他應急救護隊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工作。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指揮中心在接報后應立即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進入響應行動狀態;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組織救援行動。

  4.2 響應程序

  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響應時,指揮部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做好指揮、領導工作。需要上級政府、部門或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本預案啟動時,區安監局及區公安分局、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分局、區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街、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醫療系統,特別是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3 基本應急

  4.3.1 現場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擴大,并報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統稱礦主)。

  4.3.2 礦主組織救援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并及時上報指揮中心或撥打110報警或報告當地政府。

  4.3.3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盡可能地作出標志,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4.4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揮部應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 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相關醫療救護機構提供緊急救治裝備、特種藥品并派出有關專家和醫防人員進行支援,需要進行防疫的,應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坍塌、滑坡等類型,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撤離和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村民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實施疏散、轉移,并負責治安管理;

  (4)區民政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

  4.8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時,區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級申請社會力量支援。

  4.9 事故檢測與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和依據。

  4.10 信息發布

  事故綜合組對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并以指揮部或區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實施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準確、規范原則進行,并嚴格審查、發布程序。

  4.11 應急結束

  當遇險(含失蹤)人員全部發現,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應急結束由區政府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上級人民政府宣布。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由事故救助協調組負責組織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治療、安置、補償和工傷鑒別,征用物資和勞務補償等事項,盡快清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社會救助

  由區民政局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組織協調社會捐贈,并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5.3 保險

  5.3.1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2 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3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 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勘察、取證和分析等工作,并應在應急狀態解除后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主要行動,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及其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 基本信息與通信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規定配備。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信息裝備部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1)非煤礦山企業應以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為先期緊急處置隊伍;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應列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等,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定相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2.5 物資保障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規定,區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2.6 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必要時,應急處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解決。

  6.3 技術保障

  區安委會成立全區非煤礦山安全專家組,并協調溝通省、市相關專家組,建立非煤礦山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并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織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主體宣傳教育意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6.4.2 培訓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將應急救援培訓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內容,并促進行政干部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及有關部門、非煤礦山企業應組織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6.4.3 演習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各非煤礦山企業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習。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模擬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5 監督檢查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檢查指導相關分項預案的制定、修訂、運行和管理工作。

  7.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7.1.1 非煤礦山

  指除煤礦(含石煤)以外,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和作為化工原料、建材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固體礦物的礦山。

  7.1.2 應急救援

  指在發生事故時,采取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害的措施。

  7.1.3 預案

  指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預案要求充分考慮現有物資、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能夠及時、有效地統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為。

  7.1.4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修訂

  本預案根沈北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7.2.2 管理與更新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7.3.2 責任追究

  在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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