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編制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綜合治理”得安全生產方針,積極應對港口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提高港口的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在港口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為及時、妥善地做好應急處理和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減少傷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港口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預案。
2編制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
3適用范圍
3.1適用地區域范圍
(1)碼頭區域及其建筑物;
(2)港池以及碼頭前沿停泊水域;
(3)港口陸域設施等。
3.2適用的事故類型范圍
(1)危險貨物作業導致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2)港口大型機械導致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3)大件物資在裝卸過程中引發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4)自然災害引發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等。
4事故分類與分級
4.1事故分類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頒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規定﹥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4]6號)要求,結合港口實際,可能發生的主要安全事故種類有:
(1)起重傷害事故
(2)機械傷害事故
(3)消防火災事故
(4)水上交通事故
(5)其他事故
4.2事故分級
(1)一般事故: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2)重大事故: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特大事故: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5應急預案體系
(1)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防臺防汛應急工作預案
(3)緊急疏散預案
(4)大型船舶靠泊應急預案
6遵循的原則
6.1預防為主的原則
公司各部門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理念,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監控工作,加強預防性檢查、預報等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處理能力,盡一切可能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2逐級報告原則
部門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司報告;公司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口岸和港口管理部門。各部門對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誤報或故意拖延不報。
6.3統一指揮原則
事故搶險救災必須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充分調動本單位和社會各方面救援力量,保障搶險救援快速、有序、有效地進行。
6.4以人為本的原則
樹立“以人為本”思想,始終堅持把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事故處理的首要任務,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和危害。
6.5及時搶險原則
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要做好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保證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事故得到控制。
6.6妥善處理善后原則
在事故搶險救援的同時,應成立善后組織,盡快開展善后處理工作,要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傷亡家屬的安撫,積極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7港口企業概況
主要包括單位地址、具體地理位置、碼頭、庫場、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裝卸資料、年吞吐能力、生產的主要產品、廣告等內容以及周邊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目標、場所和周邊布局情況簡圖,需附港區平面圖進行說明。
8組織機構及職責
8.1應急組織機構,即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公司總裁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的副總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生產部、設備部、商務部、財務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等組成,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8.2應急組織機構的主要職責:建立、完善公司應急體系、應急預案和組織機構,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預案演練和事故情況;負責預案的啟動和關閉;負責公司范圍內應急資源的調配;指揮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對外相關工作的聯系與協調。
8.3總指揮職責:
(1)審核批準應急救援預案;
(2)定期召開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例會,組織指揮預案演練;
(3)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決定啟動本預案;
(4)審核重、特大險情及救援進展情況的新聞報道;
(5)重、特大事故發生后,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揮,組織現場搶救;
(6)發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7)宣布相應級別的應急工作結束和應急狀態的解除。
8.4副總指揮職責:
(1)在總指揮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受總指揮的指定或委托、代行總指揮職責;
(3)向總指揮及時匯報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4)組織編制、審查修改應急預案并開展預案演練。
8.5綜合辦公室職責:
(1)負責總指揮命令指示下達及執行情況跟蹤;
(2)負責通訊聯系聯絡及后勤保障工作;
(3)負責事故搶險及處理需用車的調配;
(4)聯系市急救中心或市屬醫院安排急救車輛與派遣醫務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
(5)負責對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6)負責組織維持公司機關工作秩序;
(7)指導事故單位做好事故中失蹤、死亡人啊云身份的核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8.6生產部職責:
(1)負責協調利用外單位在港船舶參加搶險工作;
(2)負責組織和調集本公司勞務隊參加搶險工作。
8.7設備部職責:
(1)負責組織和調集本港特種設備到現場參加排險工作;
(2)負責提供特種設備相關技術文本及資料的支持;
(3)負責事故設備的修復工作;
(4)配合上級部門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8財務部職責:
(1)負責保證公司年度應急預算資金及時到位;
(2)在處理特發事件時,負責做好所需資金的保證和調集工作;
(3)做好工傷事故的保險理賠工作。
8.9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事故搶險組
(1)負責事故現場人員搜救工作;
(2)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及時控制危險源,遏制事態擴大;
(3)負責人員、物資的轉移和搶救;
(4)負責重要設備、設施的緊急關閉。
安全消防組
(1)負責安全警戒,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秩序,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
(2)根據指令,對可能危及到區域內人員進行撤離和疏散,并負責區域內的治安工作;
(3)負責與海事部門協調進行水上交通管制;
(4)負責開啟碼頭碼頭泵房保證正常供水;
(5)負責現場火災撲救工作。
通訊聯絡組
(1)負責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與各應急小組之間的協調和通信聯絡工作;
(2)負責收集相關技術資料,以便應急救援工作開展;
(3)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為事故救援提供技術保障和支持。
后勤、救護組
(1)負責事故現場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救援器材及運輸車輛的調度工作等;
(2)負責受傷人員生活必需品供應工作;
(3)負責事故現場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
(4)協助現場指揮部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中傷亡人員的賠償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中財產損失的賠償工作。
9應急報告和處置
9.1應急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一方面要及時組織自救,另一方面應按規定的程序立即向上級報告;
(1)一般事故發生后公司在4小時內報告口港局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2)重大事故發生后公司在1小時內報告口港局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3)特大事故發生后公司在半小時內報告口港局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9.2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位置;
(2)事故類型和性質;
(3)事故的起因及簡要經過;
(4)事故規模及擴大趨勢;
(5)人員傷亡及設備設施損壞初步情況;
(6)現場救援情況。
9.3通信聯絡
鎮江市沿江港口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中心辦公室85317898
消防:119公安:110救護:120水上救護:12395
9.4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危害和影響程度,控制事態發展。
10應急響應
10.1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在接到生產作業現場人員的事故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啟動應急救援預案,30分鐘內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成立事故搶險組、安全消防組、通訊聯絡組、后勤救護組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10.2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帶領指揮部有關人員以最快速度前往事發現場,統一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并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做出事故應急范圍,應急力量的出動和設備,物資的調集規模,疏散的范圍等相應決定。同時為現場處置相關機構之間可建立暢通有序的協調配合機制,指揮部應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11、應急結束
在事故現場得到控制后,可以終止應急工作。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經現場指揮部報清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終止。
應急結束后的注意事項: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將情況逐級上報;
(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上級事故調查組一腳相關材料;
(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并上報。
12、信息發布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要明確信息發布的審核和批準程序,堅持實事求是,做到信息及時、準確、口徑統一,并根據事故處理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13、后期處置
13.1事故現場須經上級事故調查組勘查取證后方可拆除,接到拆除事故現場通知后,應及時將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恢復到一個基本穩定的狀態,撤除警戒,布置現場清理和后續監測工作,同時,必須充分考慮現場清理可能存在的潛在的危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后續工作安全。
13.2積極開展生產自救,盡快回復生產。
13.3積極配合事故調整組的調查。
14、保障措施
14.1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危險源,公司應根據本單位特點和審查實際,應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14.2公司應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明確專門的部門管理。
14.3公司應與地方醫療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保障應急醫療救護通道及時有效。
14.4公司應將應急救援經費納入預算,確保應急救援費用使用。
14.5公司應與政府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應急隊伍、物資供應單位等建立溝通和互相機制,實現應急資源的共享。
14.6公司應明確信息聯系方式,保證信息暢通。
15、培訓與演練
15.1公司應開展應急培訓,對危險源可能涉及到的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15.2應急救援兼職隊伍應加強基礎訓練,提高應急隊伍應變能力及實踐能力。
15.3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應急演練。
16、獎勵與責任
16.1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有由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搶排險事故或搶救人員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6.2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17、附則
17.1公司應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進行辨識、評估,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17.2應急預案要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并上報鎮江市口港局備案。
17.3本預案由公司安保部負責解釋。
17.4本預案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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