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煤塵爆炸事故是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一大自然災害,事故一旦形成和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面極大。根據其特性對其產生和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是防治遏制事故發生的一條根本途徑。煤塵爆炸事故主要有與以下四種因素有關:
。1)存在引燃煤塵的點火源和火花。
。2)環境中氧氣的濃度大于12%。
(3)煤塵爆炸指數36.86%。
。4)煤塵爆炸下限濃度0-10g/m3.
。5)引然溫度800℃。
。6)煤塵層最低著火溫度250℃
(4)管理漏洞。
2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
井下發生煤塵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員應按照“緊急救災、妥善避難、安全撤退、救人優先”的原則搶險救災。
(1)按照有關程序報告有關部門和專業救護隊伍進行搶救;
。2)立即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防止事故的擴大
(3)以搶救遇難人員為主,必須做到在籍巷道必有人。本著“先活者后亡者、先重傷后輕傷、先易后難”的原則搶險。
(4)尋找火源,撲滅爆炸引起的火災。
。5)在進入災區偵察時要帶有必要的檢測儀器,發現有關氣體超限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確認沒有明火、有關氣體沒有超限時,可以恢復通風。
。6)排除爆炸后產生的煙霧和有毒有害氣體后要及時搶救遇難人員,減輕遇難人員的中毒程度,消除對井下其他人員的威脅。必要時要進行反風。
。7)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救人。
。8)做好災區偵察、尋找爆炸點、災區封閉的工作。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煤塵爆炸事故發生后應該按照事故相應的響應等級及時報告有關政府部門,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煤礦應根據政府急救援指揮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組成,應由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的人員以及礦長和總工程師組成。
3.2煤礦指揮機構及職責
煤塵爆炸事故發生后,煤礦的應急指揮機構如下:
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人員:
指揮部職務 姓 名 礦職務
總 指 揮 劉新彪 礦 長
副 總 指 揮 魏建國 總 工
副 總 指 揮 喬海民 安全副礦長
副 總 指 揮 劉占福 生產副礦長
副 總 指 揮 孫繼兵 經營副礦長
副 總 指 揮 張俊 工會主席
成 員: 郭玉茂 五啟才 范有錄 李志軍
郭福玉 雷世祥 殷華 伊建平
3.2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煤礦發生煤塵爆炸事故時,應參照綜合預案的指揮機構設置,及時有效地處理事故。煤礦發生煤塵爆炸事故后,礦長、總工程師和其他領導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指揮救災。礦長是負責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到之前由值班礦長負責指揮。
3.2.2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具體事務工作。辦公室設在礦井調度室,主任由總經理兼任或由總經理授權的常務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兼任,副主任由相關的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應急救援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礦山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根據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2)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保持聯系,傳達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命令。
。3)調動礦山應急救援力量,調配礦山應急救援資源。
(4)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礦山應急救援技術組參加救援工作,協調礦山醫療救護工作。
。5)調用礦山應急救援基礎資料與信息。
。6)煤塵爆炸事故災難擴大或專業領域救援力量、資源不足時,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及設備增援。
。7)完成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4 預防與預警
4.1危險源監控
煤塵監控的重點是監控瓦斯濃度,加強灑水滅塵管理具體措施見《瓦斯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5信息報告程序
礦井調度室接到煤塵爆炸事故匯報后,立即將事故概況 向值班礦長匯報,并根據值班礦長的批示向礦山救護隊、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匯報。匯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后的時間、地點、事故發后的初步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等,現場人員狀況,人員傷亡撤離情況(人數、程度、所屬單位)等。
6 應急處置:
6.1 響應分級
調度室接到煤塵爆炸事故匯報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根據具體情況,通知企業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立即到調度室集合,總指揮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以及啟動哪一級別應急預案。
(1)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時,事故后30人以上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為I級響應。
(2)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時,事故后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為 II級響應。
(3)發生重在傷亡事故時,即事故后3人以上、10以下 被困災區,己經或即將導致3--9人死亡,為III級響應。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時,即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 下被困災區,己經或即將導致3人以下死亡,為IV級響應。
6.2 響應程序
礦井重大煤塵爆炸事故發生后,礦井調度室為發出預警通報的責任單位。當調度室接到井下發生煤塵爆炸事故的匯報后,立即撤出災區人員和停止災區供電,按應急預案規定的順序通知礦長、總工程師等有關人員,有關人員立即向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匯報,召集礦山救護大隊,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派救護隊員進入災區偵察災情、救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參照本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制定救災方案,救護隊進行救災工作直至災情消除、恢復正常生產。
6.2.1 應急指揮
爆炸事故發生后,指揮人員應做出的決策有:
根據分析判斷的內容,必須立即撤了災區和可能影響區域的人員,立即停止火區的電源,按救災程序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并請求派遣救護隊,快速成立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害的情況準備好救災物資,制定救災方案,為確保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保證通風機和空氣壓縮機的正常運轉,保證出入人員井筒正常運行,快速查清井下人員,控制人員入井。
救護隊到達后,立即按救災方案部署救護隊搶救人員、偵察災情、撲滅火災、恢復通風,防止再次爆炸,并命令有關單位準備救災物資,通知醫院準備搶救傷員,通知食堂及招待所準備好救災人員接待工作。
無論是爆炸還是爆炸引起的火災,都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因此,及時恢復通風,改善井下尤其是災區地點的環境,是減少人員傷亡、為救災創造較好的條件的最直接和有效的辦法,所以在救災工作中,應及時恢復通風和查明引爆的真實火源作為技術的關鍵。
在處理煤塵爆炸事故中,必須考慮災害的性質、已經發生和可能將要發生的危害因素,在確保救災人員安全的前提下,以搶救危險區域的人員為首要目的,以迅速快捷的方式為手段,及時制定救災措施。在制定救災措施時,必須充分考慮發生二次事故特別是發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制定出防止二次爆炸的措施。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物資保障:
煤礦按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要求,建立健全井上、 井下消防材料庫,儲備局部通風機、水泵、風筒、水管、滅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紅磚、水泥、黃沙)等必要的救災裝備、物資等。
7.2 應急裝備保障:
礦山救護和醫療救護裝備專用警燈、警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請求地方政府及時協調對事故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贏得搶險救災時間。
同時,企業應建立有線、無線相結合的基礎應急通信系統,并提供相應的通信設備。
8 恢復正常狀態的原則和程序:
8.1 恢復正常狀態的原則:
(1)井下通風系統全面恢復正常,能夠實現井下的正常通風。
(2)由瓦斯檢查員或救護隊員檢查中央變電所及泵房風流中的瓦斯情況,確認瓦斯濃度低于0.5%時,立即匯報調度所,由調度所通知地面變電所,恢復中央變電所電源.依次檢查各采區變電瓦斯情況,確認瓦斯濃度低于O.5%時,通知調 度所由調度所安排送電。
(3)瓦斯檢查員檢查各采煤工作面瓦斯濃度情況,確認 瓦斯濃度低于1%或二氧化碳濃度低于1.5%時,經調度所同意方可恢復送電。
(4)經瓦斯檢查員檢查,掘進工作面瓦斯濃度低于1% 或二氧化碳濃度低于1.5% (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O.5%)時,匯報調度所,經調度所同意后方可恢復送電通風。瓦斯濃度在1%以上3%以下時,由瓦檢員(救護隊員)和跟班干部進行就地排放:瓦斯濃度在3%以上時,由通風區制定專用措施進行排放。
(5)采掘工作面電動機或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巷道 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低于0.5%時,方可啟動。
8.2 恢復正常狀態的程序
(1)首先檢查中央變電所及泵房風流中瓦斯情況,瓦斯濃度在《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先恢復中央變電所電源。
(2)其次檢查各采區變電所(點)瓦斯情況,確認瓦斯濃 度在《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恢復采區變電所(點)電源。
(3)再次檢查采面及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情況,確認瓦斯濃 度在《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恢復采面、掘進工作面的電源。
(4)待井下全面恢復正常供電后,即可恢復礦井正常狀態。
9 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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