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廠重、特大事故的應急工作程序與要求。
本預案適用于本廠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術語和定義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4 工作職責與原則
應急救援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快速高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同應對、資源共享”的原則。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組織機構
5.1.1 成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5.1.2 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及成員組成。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成員分別由廠長、副廠長及各部門行政一把手擔任。如遇特殊情況廠長指定廠級領導擔任總指揮長。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廠部辦公室。
5.1.3 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
5.1.4 應急指揮部職責
----應急救援指揮在廠安委會領導下,負責組織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廠內潛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負責組織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現場的指揮和協調。
——現場事故評估。
——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并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當出現險情時,及時疏散人員和轉移物資,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優撫工作。
——做好消防、醫療、交通管制、搶險救災等外部救援部門聯系工作。
——適時發布通報,將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情況公布于眾。
——定期組織開展預案的演練,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
5.1.5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5.1.5.1 辦公室
——負責指揮部指揮長及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的聯絡工作;
——負責對外緊急聯絡工作;
——負責應急救援現場通訊、交通工具保障工作。
5.1.5.2 企業管理部
——負責落實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及救援裝備的費用計劃和實施方案;
——負責各成員單位的綜合協調工作;
——負責事故現場搶險單位的緊急督導工作;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5.1.5.3 安保法規部
——負責工傷、火災(含爆炸)、職業危害(含中毒)等事故現場的撲救組織工作;
——負責事故現場的人員緊急疏散及撤離工作;
——負責事故現場傷亡人員身份的確定;
——負責與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有關事故責任人的監護及逃逸人員的追捕;
——負責事故區域的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的維護。
5.1.5.4 生產管理部
——負責事故現場生產秩序的維護;
——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生產物資的緊急轉移;
——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清理、整頓工作;
——負責組織恢復生產的工作。
5.1.5.5 動力車間
——負責提供事故場所地下水、電、氣管網情況;
——負責事故現場水、電等設備的緊急維修工作;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撲救組織工作及相關技術支持;
5.1.5.6 制絲車間、卷包車間
——負責事故現場生產秩序的維護;
——負責事故現場生產物資的緊急轉移;
——負責事故現場的清理、整頓工作;
——負責恢復生產。
5.1.5.7 設備工程部
——負責建筑物倒塌重、較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相關技術支持;
——負責各類污染的監測及處理工作;
——負責受損設備、設施的評估、鑒定工作。
5.1.5.8 物資配送部
——負責事故現場原輔材料的緊急轉移工作;
——負責各類救援物資的緊急供應工作。
5.1.5.9 安達利運輸公司
——負責所管轄車輛事故現場的撲救組織工作;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5.1.5.10 后勤服務部(醫務所)
——負責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的現場處理與救護工作;
——負責受傷人員送往醫院的緊急救護工作;
——負責事故處理后勤保障工作。
5.1.5.11 工會辦公室
——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受災人員的善后及優撫工作。
5.1.5.12 政治工作部
——負責信息的發布、新聞報道工作。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1.5.13 財務管理部
——負責搶險救災和事故處理應急資金的調用。
5.2 應急處置
5.2.1 信息報告
5.2.1.1 發生較大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報告應急救援辦公室(值班電話:6222888-8504或8789 ),或安保法規部總值班室(電話:6222888-8111或119、110或8119、8110)。
5.2.1.2 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報公司安全保衛部及市政府、公安機關、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并做好有關續報工作。
5.2.1.3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情況、傷亡人數、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及采取的應急措施和增援情況等。
5.2.2 先期處置
5.2.2.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5.2.2.2 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2.3 應急響應
5.2.3.1 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后,廠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投入運作,指揮部及各成員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應急救援,并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盡最大努力控制事故,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5.2.3.2 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到較大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廠長、主管安全的廠級領導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廠級領導,按本《預案》規定,總指揮長應迅速啟動《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并通知各成員迅速趕往事故現場進行救援。
5.2.4 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予以撤銷。
5.2.5 善后處置
5.2.5.1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5.2.5.2 對較大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生產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5.3 應急保障
5.3.1 現場保護。
5.3.1.1 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安保法規部等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5.3.1.2 安保法規部應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類破壞活動,與公安部門配合,對肇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5.3.1.3 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并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5.3.2 物資保障。
5.3.2.1 企業管理部、設備工程部、生產管理部等部門應盡快組織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3.2.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和拒絕。
5.3.4 醫療衛生保障
醫務室應及時組織急救隊伍,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備,搶救傷員,力量不足時可向其它醫院請求援助。
5.3.5 交通運輸保障
5.3.5.1 廠部辦公室的小車班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
5.3.5.2 安達利運輸公司應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及時、安全送達。
5.3.5.3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4 監督管理
5.4.1 預案演練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
5.4.2 責任與獎懲
5.4.2.1 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5.4.2.2 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懲。
5.4.2.3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 其它事項
5.5.1 設立應急救援專項經費,配備必需的應急救災裝備,專項經費由財務管理部負責管理,裝備由安保法規部專人管理。
5.5.2 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及各專業人員名單造冊存檔,并保證通訊聯系。
5.5.3 各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事故預防意識,落實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5.4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事故搶險救災工作。
5.5.5 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一、二級編制,安保法規部負責編輯一級企業事故應急預案,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編輯二級部門相關事故應急預案,并做好相關記錄。
5.5.6 制訂的事故應急預案,根據情況變化應及時修改和完善,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熟練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定期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5.7 本《預案》是針對我廠可能發生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5.5.8 各部門應當在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本部門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工作,并報廠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設安保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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