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編制。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中國化工集團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應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辦法,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淄博大成熱電有限公司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應急預案體系
本應急預案是淄博大成熱電有限公司應對重大地質災害的專項預案。如災害事故后果達到重特大事故等級,應同時啟動《淄博大成熱電有限公司重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如同時發生環境污染等事故,應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5應急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公司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合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2 應急分析
淄博大成熱電有限公司可能發生的重大地質災害風險主要有:
2.1 地質災害有可能直接造成人身傷亡、設施、設備毀損;
2.2 地質災害有可能造成供電、通信、供熱、供汽(氣)、道路等設施損毀所次生的影響和事故;
2.3 地質災害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淄博大成熱電有限公司成立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是公司處置重大地質災害應急的最高指揮機構,由公司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司主要領導擔任組長。
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經理
應急導小組副組長:副經理
成員:各車間、處室負責人,各值長
應急工作小組:由生產技術處、安全環保處、綜合管理處、各車間、辦公室、供銷處、大成醫院等部門人員組成。
3.2 發生6條中Ⅰ、Ⅱ和Ⅲ級地質災害或險情時,啟動本預案,由公司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公司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形成嚴密的防汛、氣象、地震等地質災害監測網絡。監測、生產、技術、安全等各負責人要密切合作,及時分析、傳送、應對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4.2信息收集與分析
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4.3預防與預警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單位報告。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
(3)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與當地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群眾。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要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及人員;各受影響單位和人員要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5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6 應急響應
6.1地質災害報告制度
(1) 報告時限要求
公司接到當地出現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和當地人民政府。
(2) 報告的內容
災害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6.2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1)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公司系統各單位責任區域內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應在省級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同時啟動內部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領導機構統一指揮和部署下,對所轄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開展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基層單位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責任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對是否轉移人員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人員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由中農化總公司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2)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時,應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同時啟動內部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省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應急領導機構統一指揮和部署下,對所轄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開展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基層單位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責任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對是否轉移人員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人員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山東大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領導下,由大成集團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3)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基層單位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人員,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公司領導下,由公司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4)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應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3應急處置措施
(1) 監控潛在險情并及時消除。對發生事故周邊環境進行安全分析后,在保障安全情況下應盡快對人員采取營救,控制事故繼續擴大。
(2)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力和燃氣,熄滅一切火種,在防護可靠的前提下,及時清理燃油、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壓力罐體,防止引發火災和爆炸等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
(3)由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對災害的發展勢態及影響及時進行動態的監測,并對監測信息做出初步評估,為整體的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在災害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災害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交通暢通。
(5)人群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擴大的關鍵,對疏散的緊急情況、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場所以及回遷等做出細致的準備,應考慮疏散人群的數量、所需要的時間及可利用的時間、環境變化等問題。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要做好臨時安置。
(6)重大地質災害事故有可能造成供電、通信、供熱、供氣等設施損毀而次生事故,對有可能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故或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應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措施。
7 后期處置
在災害恢復現場的過程中往往仍有潛在的危險,如觸電、受損建筑倒塌等,相應應急指揮部應充分考慮恢復現場過程中可能的危險,制定現場恢復的程序,防止恢復現場的過程中事故的再次發生。
涉及恢復生產的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過后,恢復前,必須由生產技術處會同相關生產單位組織對現場工作面及周邊區域檢查,在確認措施到位、安全可靠,由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下達復工命令。
涉及善后賠償的,由辦公室負責辦理,綜合管理處、財務處配合。
生產技術處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搶險過程和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中暴露出來的不足,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8 保障措施
8.1通信
8.1.1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的單位和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8.1.2在應急行動中,所有直接參與或者支持應急響應行動的人員都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8.1.2.1應急行動中,保障應急通訊暢通。
8.1.2.2使用移動電話或者便攜式無線通訊設備作為備用通訊系統。
8.2應急隊伍
公司義務消防隊是事故應急處理的主要力量。所在地政府的公安、消防、醫療、通信、運輸等資源,均可作為外部應急力量。與公司所屬各單位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也可以作為外部應急力量。
8.3物資裝備
8.3.1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所在地政府的備品備件、通訊裝備、交通工具、推土機、挖掘機、搶險車輛、維修工具、照明裝置、防護裝備、救護裝備、急救藥品等,均可作為應急的物資裝備資源。
8.3.2應督促與本單位有合同關系的、有可能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的承包商根據實際情況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
8.3.3應急物資與裝備應根據實際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進行準備,包括但不限于:
8.3.3.1人員急救物資與裝備;
8.3.3.2應急通訊裝備;
8.3.3.3火災急救物資與裝備;
8.3.3.4土方挖、裝、運設備;
8.3.3.5供電、通信、供熱、供汽事故恢復物資與裝備;
9 培訓與演練
9.1應急人員培訓和員工教育
公司及各所屬單位要利用已有的資源,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針對各級應急指揮人員、技術人員、監測人員和應急隊伍進行強化培訓和訓練;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項培訓,保證應急人員具有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
公司各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所屬單位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中必須包含地質災害應急方面的內容,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應注重對員工的日常教育,尤其是工作過程中接觸或靠近危險源的員工,使其了解潛在危險的性質,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了解現場搶修和救護的基本方法,了解各種警報的含義和預先指定的主要及備用疏散路線。
9.2預案演練
本預案由公司生產技術處牽頭負責演練。本預案發布后一年內應進行至少一次實際演練,以后每兩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演練,并結合演練、實施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評審,如有必要,應及時進行修訂。
10 獎懲
10.1獎勵
在災害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獎勵:
(1)完成災害應急任務成績顯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損失發生的;
(2)搶險、救災、排險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3)對災害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10.2責任追究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公司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不認真執行預案,拒不履行災害應急救援義務,造成事故及損失擴大,后果嚴重的;
(2)災害應急狀態下,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嚴重干擾和影響應急工作的;
(3)盜竊、挪用、貪污災害應急資金、物資的;
(4)阻礙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節及后果嚴重的;
(5)嚴重影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實施的其它行為。
11 附則
11.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地質災害是指各種(天然的和人為的)地質作用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建設事業(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造成的危害。如: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煤層自燃、洞井塌方、海水入侵等。
(2)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3)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4)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5)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11.2預案的解釋和實施
(1)本預案由生產技術處制定并負責解釋。
(2)本預案報淄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農化總公司審查、備案。
(3)本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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