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類型及危險程度分析
碼頭工程需要大型起重設備,現場作業人員密集,存在頻繁的交叉作業,如發生意外,極易造成群死群傷,影響較大,起重作業安全是本工程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2、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
2.2.1搶救人員優先的基本原則;
2.2.2控制事故擴大優先的基本原則;
2.2組織機構及職責:見(3.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3起重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為項目部應急救援指揮小組
3、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3.1起重機有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檢測證書,起重船有《船舶檢驗證書》,船員有《適任證書》,起重司機、起重指揮工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3.2船舶水上不下安裝作業前到海事局辦理《水上水下作業施工許可證》及《航行通告》。
3.3起吊作業鋼絲繩、卡環和繩套等配套設施須有質量合格證。
3.4起重作業“十不吊”須嚴格執行,“十不吊”內容有: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楚;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吊裝;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
3.5選用的繩具、卡環須與被吊物重量相匹配,不得起吊氣瓶、壓力容器,爆破危險品等高危物品,禁止使用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吊運人(施工作業人員)。
3.6起重機械安全裝置(限位裝置、行程開關、超載保護、超力矩保護、信號、喇叭等)完好,作業過程中須開啟。
3.7起重作業區地面結實、平整,非斜坡,汽車、輪胎起重機作業時須將支撐完全撐開。
3.8起重作業區域應設顯眼的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起重作業影響范圍;起重指揮工佩戴醒目的標識。
3.9大型構件的起吊安裝制定專項吊裝方案,現場多臺吊機配合起吊時須設一起重總指揮,其他多名起重工服從起重總指揮的統一手勢,步調一致。
3.10夜間、風力5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4、報告制度與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4.1報告制度: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圖)
4.2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4.2.1吊物、吊臂打擊事故
4.2.1.1發生物體打擊事故,應馬上組織搶救傷者,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湛江就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
4.2.1.2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湛江就近有條件的醫院治療。
4.2.2吊機超負荷起吊、吊機支撐不穩,導致傾覆
4.2.2.1發機體傾覆,應馬上組織搶救司機,司機受傷,則采取“4.2.1吊臂、吊臂打擊事故”處置措施。
4.2.2.2確保人員安全情況下,救援工作組長組織其他設備清理損壞設備,如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須按照“C、火災和爆炸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現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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