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預防和控制公司施工生產,生活區域內潛在的環境污染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降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制定本預案。
2、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及生活區、辦公區可能出現的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3、環境污染事故(重要環境因素)分類與工作原則
3.1經對公司環境因素的辨識、評價,確定出公司可能產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環境因素,具體分類為:
3.1.1船舶含油廢水污染:指船舶施工作業中因異常情況產生的油污水泄露而導致的海洋污染。
3.1.2拌和樓粉塵污染:指砼拌和中,由于施工粉塵對大氣的污染而受到相關方投訴的。
3.1.3噪聲污染:指施工機械在施工中產生的噪聲受到相關方投訴的。
3.1.4生活廢水排放: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而可能造成對水域的污染。
3.1.5施工挖泥傾倒:指船舶施工挖泥作業未按規定區域傾倒而造成的對海洋生態平衡的污染。
3.2上述污染一經發生,公司與各責任單位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應急響應,以達到有效控制,保護環境的目的。
4、組織機構與職責
4.1公司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姓 名 |
部 門 |
職 務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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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副總經理(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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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總工程師(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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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公司工會主席(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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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質監督部 |
安質監督部經理(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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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質監督部 |
安質監督部副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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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部 |
設管部部長(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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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 |
工管部經理(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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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事務部 |
綜事部部長(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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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工作部 |
黨委工作部部長(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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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監督部)
電話:0000000
4.3公司應急救援車、船聯絡
設備名稱 |
設備牌號 |
聯系電話 |
設備地點 |
轎 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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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關 |
面包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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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關 |
面包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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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關 |
拖 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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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分公司 |
拖 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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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分公司 |
4.4上級有關部門聯絡
上級部門 |
地 址 |
聯系電話 |
備 注 |
市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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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 |
市交通警察支隊指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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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市公安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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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爆炸事故 |
國家大連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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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 |
市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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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咨詢、收聽 |
上級安全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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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事故 |
4.5職責
4.5.1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審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督促檢查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各項準備工作。
4.5.2領導小組組長全面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指令。
4.5.3領導小組副組長協助組長負責指揮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污染事故調查,評價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4.5.4安全質量監督部負責事故報警、情況通報,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絡,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4.5.5工程管理部負責施工生產調度及現場通訊聯絡。
4.5.6設備管理部負責船舶機械設備應急救援的調度,負責海上污染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改進。
4.5.7綜合事務部負責醫療救護的指揮,對環境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人員傷害的現場急救。
5、工作程序
5.1各基層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污染應急救援組織,制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公司審查備案。
5.2各基層單位應針對本單位施工、生活區域的特點,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建立通訊聯絡方式,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部位進行全過程的重點監控。
5.3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目擊者要立即報告本單位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報后,要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
5.4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報后,應立即報告公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視污染情況,實施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5.5事故責任單位在迅速了解事故情況的同時,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自救,盡量減少環境污染。
6、應急措施
6.1發生船舶含油廢水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在向上級通報的同時,立即采取安放防油污隔離帶,以防止油污擴散。
6.2發生粉塵污染而受到相關方投訴,應立即停止生產,并仔細查清原因,并采取相應預防預控措施。
6.3發生噪聲污染應認真查找主觀原因,決不允許尋求客觀原因,對投訴方應耐心解釋并認真遵守國家、省、市環保法律法規。
6.4生活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對有毒、有害液體排放必須先行處理,符合環保規定方許排放。
6.5施工船舶挖泥傾倒,必須辦理海上傾倒許可證,定點傾倒,凡違規傾倒,除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處罰外,公司將加倍處罰。
7、糾正與完善
7.1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7.2公司安全質量監督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尤其在事故發生后,安全質量監督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原因分析,采取糾正措施,并對其實施效果進行監督驗證。
8、附則
8.1本預案自2010年3月15日起實施。AHGZ/000.07-26《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廢止。
8.2本預案解釋權屬公司安全質量監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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